“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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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3)1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各有关处室根

2、据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处室组织开展的抽查检查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检查对象既可以包括企业、注册人员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工程项目及行为等。第五条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聚焦全过程公正监管,创优“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行“清单之外无抽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日常监管深度融合。第六条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

3、全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研究分析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指导协调各成员处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厅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处,房产处、质安处、科技处、村镇处、消防处、城建处及其他相关处室,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第七条各有关处室应当做好与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满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需求,实现监管结果等信息互联互通,为实施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章“一单两库”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有关处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报厅领导组办

4、公室统一汇总印发。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国家制定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厅实际,由各有关处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厅领导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各有关处室建立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

5、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和数据对接等方式建立,确保检查对象覆盖全面、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确保应纳尽纳。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实行“普通+专业”模式,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第十条各有关处室应当根据监管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抽查工作指引,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第三

6、章抽查计划第十一条各有关处室应当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二)覆盖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保持检查实现全覆盖、常态化;(三)推进“综合一次查”、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四)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风险监测预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五)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智慧监管、综合监管。第十二条各有关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7、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时间安排和参与部门等,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厅领导组办公室,由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抽查检查第十三条按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安排,发起处室会同参与省直部门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门抽查计划安排,各有关处室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要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等。充分考虑抽查检查的监管力度、执法力量配备、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情况,科学分配抽查任务,合理调配监管力量,确保抽查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上级部门管辖的抽查事项,可

8、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对于跨区域抽查事项,可以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协同检查。第十四条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应当依托省级平台,录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会同参与省直部门启动抽查任务,设定抽取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与参与部门分别匹配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第十五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实际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可以利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实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的常态化运用,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二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市场主

9、体,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实施多次抽查检查。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低、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查对象,应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本行业领域2年、3年和3年以上未被抽查到的检查对象,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和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情况,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六条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

10、则上不得调换,但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抽查任务的,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另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指引等,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结论。第十八条检查组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阅相关业务系统、公示系统和档案资料等,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甄别

11、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合理确定检查方法和检查重点,提升监督检查效率。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在网络上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网络检查等线上方式监管。采取网络检查能够核实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再检查相同内容。(二)现场检查。检查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指引对确定的抽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

12、,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及时提取并固定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行政措施。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三)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检查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等,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检查结果应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级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检查结果

13、不适合公开的,应当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由省级平台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涉及非市场主体(包括其他主体、项目、行为等)的检查结果,由该抽查任务的发起处室汇总后通过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检查结果的,视为未完成本次抽查任务。第五章结果处置第十九条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给具有办案职能的机构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检查机构。发现检查对象疑似涉嫌违纪或职务

14、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第二十条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普遍性问题、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或者行业性、苗头性及倾向性风险隐患,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涉及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减少涉企检查数量。第二十一条各有关处室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互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抽查检查结果也可以作为检查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的重要考量和参考指标,

15、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处室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对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有关处室应当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

16、、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处室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各有关处室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第二十五条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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