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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了推动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重点,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规范使用、科学保护、依法管理、传承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朝
2、鲜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社会、文化、育人和对外交流方面的功能。第四条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新时代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三)监督、检查规范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情况;(四)组织和协调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推广工作;(五)协调开展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合作交流;(六)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翻译工作,协调开展翻译干部队伍培训工作;(七)协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
3、关系。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按照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原则,制定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案。第八条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建立朝鲜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第九条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翻译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推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第十条自治机关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朝鲜语言文字双语人才队伍的建设,发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4、和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专业优势,培养专业人才。第十一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制发公文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朝鲜语言文字。第十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由州、县(市)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核准。朝鲜文应当使用经中国朝鲜语规范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书写标准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招录、考核、评定工作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朝
5、鲜语言文字。第十四条自治州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朝鲜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第十五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第十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
6、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以朝鲜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朝鲜语言文字教育,自治机关支持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开设朝鲜语文课程。加授朝鲜语文课程的学校或者教学点要配齐、配足朝鲜语文教师,重视朝鲜语文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满足各民族学生学习朝鲜语言文字的需求。第十七条自治机关加强朝鲜语言文字文明教育,强化对互联网等各类新媒体朝鲜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坚决遏制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建设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第十八条自治机关应当重视朝鲜文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提升朝鲜文出版物质量,保障朝鲜族公民的基本阅读需求;按需保障朝鲜文教材和教辅编译出版;保障
7、朝鲜文课外读物和科普类读物的编译出版;保障朝鲜文多媒体出版和教育资源的开发和使用。第十九条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广播、电视及其他新兴媒体,保障朝鲜语节目制作,积极创作影视剧,加强对影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工作。第二十条自治机关鼓励创作和演出朝鲜语言文字的文学作品和文艺节目。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规范和标准使用朝鲜语言文字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