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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U收治范围管理制度(一)收治范围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 不全,经过IeU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 能得到恢复的患者。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 经过ICU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 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 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治疗 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 疾病和不能从IClJ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 者,通常不是ICU的收治范围。5、优先获得ICU诊疗,是当ICU的病床使 用率较高、一时不能满足病人需要时,符合“1” 的患者要比符合“2” “3”的患者优先
2、获得ICU 诊疗。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 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病人进行分类 管理。主要包括:1 .急性循环衰竭;2 .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3 .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4 .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 .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6 .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7 .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 能者;8 .麻醉意外;9 .重型复合性创伤;10 .各种类型中毒病人;11 .各种类型休克;12 .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13 .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14 .主要脏器移植后;15 .重度感染患者;16 .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7 .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 (二)转出标准L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2 .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 疗的患者3 .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 者4 .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5 .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