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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通信设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础设施,为了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实现通信功能的基站/机房/柜、光/电缆、管道、杆/塔等通信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第三条因市政建设、铁/公路施工、水利工程、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农田整治、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第四条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拆迁单位(现场迁改主导
2、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拆迁或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按照“共建共享”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拆迁单位会同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其中,迁改工程造价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和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文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共五册作为依据,适用行业定额的执行行业定额标准。拆迁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第六条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拆迁单位与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预付
3、款,迁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拆迁单位按照协议支付剩余尾款;若有必要进行审计的迁改工作量,由拆迁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结果支付尾款。第七条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应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在推进通信设施迁改建设中,迁改方案的设计应当严格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国防或重要干线设施除外),新建需求应经通信发展办公室统筹后,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分场景实施建设。第八条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第九条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拆迁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第十条拆迁单位牵头与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第十一条通信设施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