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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县镇O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O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O3、,住所在,身
2、份证号码为:。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
3、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
4、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5、、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第二十一条执
6、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定;(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7、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二)不
8、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合作项目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9、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第八章合作项目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O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
10、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九章合作项目合并、分立第二十九条
11、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合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第三十条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章合作项目破产
12、、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一条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第三十二条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三条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附贝IJ一、本协议书于年月一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协议人(股东)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