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其他类别研究生参照执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
2、明,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五条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3、生活。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定因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二)经学校选拔的支教团计划或推免辅导员;(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四)创业及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
4、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开学前或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因第三条,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三)因第六条第一款,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后仍不合格者;(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入学者;(五)自愿申请者。第十条
5、研究生应当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同时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一条研究生实行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4年,直博生基本学制5年,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6年。第十二条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延长2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延长3年。第十三条研究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等其他特殊情况保留学籍的,最长学习年限相应顺延。第十四条研究生达到
6、基本学制年限不能毕业时,学院应对其做出成绩预警和超期预警。在最长学习期限内,每半年预警一次。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得再申请延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第十七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基本学制到期前一年申请提前毕业。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的,以旷课论处。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
7、请假手续,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导师批准,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学校不对研究生请假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二十条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履行续假手续,其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应办理休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审批赴校外从事学习科研活动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根据本学科(
8、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开展学习科研活动。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实习实践、中期检查等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根据相应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于下一学年参加重修。重修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上申请。原所修课程因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在低年级或其他专业的教学中不再开设的,研究生应及时
9、申请调整培养计划,选择补修属性和学分相同的替代课程。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核记分。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不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应征得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由开课院校出具选修课程成绩,我校相关学院审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第二十七条必修环节考核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研究生,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流:(一)转为硕士生培养(限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二)结业;
10、(三)退学。第二十八条无故旷课、考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学申请。特殊情况下,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I年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推免生、单独考试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学生;(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应予退学的;
11、(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一)因学科调整,所在的学科和专业发生变化的;(二)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的;(三)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四)对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且有突出表现的;(五)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只在第一学年办理且只能转一次,一般应在同一一级学科或跨学科相关相近专业内进行,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转入新专业后应重新调整个人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专业规定课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因转专业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12、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包含在最长学习年限中。第三十四条到国家和学校认可的重要国际组织全时实习或休学创业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可以延长至3年。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三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恢复学籍。第三十七条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13、,有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复学资格。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未申请退学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一)必修环节考核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且未以其他方式分流的;(二)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未获批准的;(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毕业或者未结业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五)休学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或者获准复学但逾期两周未返校注册的;(六)未请假或
14、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研究活动的;(七)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的。第四十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在对研究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按规定程序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予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具体程序参照退学处理程序执行。第四十一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批准或者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完成离校手续。第四十二条退
15、学或者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复学籍。笫四十三条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但未通过论文答辩但满足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能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六条研究生毕业、结业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就业和派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学信网予以变更并办理相应证书。毕(结)业研究生信息发生变更的,学校不再受理。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