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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意愿,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县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XX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本方案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二、禁止燃放的区域及时间(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S)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七)城市行车道及高架桥、过街天桥、立交桥;
2、(A)二层以上房屋的阳台、窗口、楼梯、走廊;(九)XX殡仪馆、XX公墓。禁燃区域禁止燃放时间:全年任何时间。三、限制燃放的区域及时间(一)XX社区:XX组、XX组。(二)XX社区:XX组。(S)XX社区:XX组。(四)XX社区:XX组。(五)XX社区:XX组、XX组。限制燃放的区域在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四、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正月初四至正月十三期间每日8:00至24:00可以燃放。全年其余时间禁止燃放。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
3、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各村(社区)、乡直有关工作部门等单位要负责宣传、巡查、制止、督查本辖区本单位及监管行业内烟花爆竹的限制(禁止)燃放工作,积极配合违规燃放行为的查处。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在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下安全燃放。六、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围攻、谩骂、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组织、煽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禁限燃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XX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举报。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县公安局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