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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救助信息,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提高基层民政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政协理员是指由县民政局聘任,在我镇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民政协理员应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热心民政事业,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民政协理员的聘任、制度建设、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镇政府负责民政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镇民政办具体领导民
2、政协理员开展日常工作。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本镇民政工作的具体事务,落实县民政局、镇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部署,向镇民政办提出开展民政工作的计划、建议。(二)指导各村(社区)社会救助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档案建立工作;指导各村(社区)因年幼、年老或者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群众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及时向镇民政办报告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变化情况;指导各村(社区)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公示的监督工作,负责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
3、关要求及时核查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三)对于本辖区内遭遇意外事件、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镇民政办报告;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民政办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公示等工作,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四)掌握全镇孤残儿童数量,提供相关信息;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收养登记办法,负责解答相关知识,依法提供证明材料;走访流浪乞讨儿童家庭,协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做好殡葬管理条例、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丧事的宣
4、传工作,积极推动殡葬改革。(五)协助做好全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六)协助镇民政办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七)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A)配合县民政局、镇政府做好民政信访调查工作。(九)向镇政府、县民政局反映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十)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民政协理员的职责根据县民政局承担职责的调整情况予以调整、变更。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政协理员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和补充。第三章管理第五条镇民政办负责民政协理员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全镇民政工作形势,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第六条镇民政办应当制定民政协理
5、员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民政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民政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簿、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县民政局的检查指导。第七条建立民政协理员工作报告制度,民政协理员每季度向镇民政办报告一次工作,镇民政办每半年向县民政局报告一次工作,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第四章考核第八条镇民政办应当根据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XX镇民政协理员年度考核标准,开展民政协理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镇政府和县民政局。第九条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一)不能履行
6、岗位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二)民政服务对象信访问题突出,服务对象不满意率超过50%的;(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影响的;(五)存在违纪违法等情形的。第十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民政协理员,由镇政府上报县民政局后予以解聘。第十一条民政协理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二条根据XX镇工作实际,可安排民政协理员参与全镇乡村振兴、集镇管理、项目建设、包保驻村等其他中心工作,为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持,并视情况予以工作补贴,工作补贴标准为每月不超过3500元,按月发放,镇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