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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目标职责管理体系。第二章:消防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第五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火安
2、全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校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层级消防安全职责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S)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带给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五)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其法律职责。(六)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学校宜设置消防
3、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并透过印发宣传手册、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举办消防冬夏令营、知识讲座、竞赛、消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资料包括:(一)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二)组织分析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和研究防火措施。(S)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以及预防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九条:学校应透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职责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十条:学校设立
4、由两名男教师和一名大队辅导员为兼职消防教师,专门负责对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保证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保证每学年的两次安全教育课中有消防知识的资料。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应透过组织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问答等形式,对在校师生进行消防技能的考核。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人员应当理解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一)学校消防安全职责人。(二)学校兼职消防教师。(三)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员;操作人员。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5、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内的建筑物,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贴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持续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S)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登记备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与整改的资料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
6、状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S)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五)用电、用火有无违章状况。(六)消防安全要害部位的管理状况。(七)仪器室、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状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状况。(A)值班记录状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检查状况汇报,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职责人并限期进行整改。第十七条:建立消防档案。学校应收集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材料,分门
7、别类做好归档工作。第十八条:学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向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申报审查,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不得变更。工程竣工时,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第五章:火灾扑救第二十条:学校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学校消防灭火救援预案,现场最高职位的领导为总指挥,教室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职责人;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撤离疏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直接参加灭火工作。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考评资料。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职责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二十三条:在消防教育管理中作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二)及时组织或用心参加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S)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职责,给予相应的处分。(一)防火工作职责人不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二)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职责区发生火险、火灾的。(三)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