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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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关于发展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23)118号)等有关政策,为保障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银行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贷补偿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安排资金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区)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科贷通”贷款所产生的本息

2、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定的省科贷补偿金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程序下达。本办法所称的“科贷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贷款。第三条省科技厅为省科贷补偿金主管部门,省金融监管局为协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为监管部门。第四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二)对“科贷通”企业入库及贷款备案按本办法开展符合性审核;(三)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四)提出省科贷补偿金年度支出计划;(五)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监管;(六)组织开展省科贷补偿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五条省

3、财政厅负责按程序拨付经省科技厅审定的省科贷补偿金。第六条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合作银行规范使用科贷补偿金。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负责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科贷通”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负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贷通”业务,鼓励和引导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第九条省科技厅委托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高新中心”)作为省科贷补偿金的管理机构,承担省科贷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作等事务。委托管理费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编入省高新中心年度部门预算,用

4、于开展“科贷通”业务管理等相关支出。第二章风险补偿对象和条件第十条风险补偿对象为省内发放“科贷通”贷款的合作银行,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第十一条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科贷通”贷款发生逾期后可申报省科贷补偿金补偿:(一)“科贷通”贷款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本年度或上年度已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2 .其他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

5、技术企业;(2)近三年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3)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为国家级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口且按计划执行的企业;(5)近三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加130个基点;(三)贷款没有不动产抵押,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的50%;(四)贷款银行未收取除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未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未违反金融监管部门“七不准”和“四公开”,小微企业“

6、两禁两限”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五)“科贷通”贷款发放前,企业无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六)贷款经审核已完成备案。第三章风险补偿标准第十二条“科贷通”业务风险补偿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划分为“普通型”补偿标准和“增强型”补偿标准。第十三条“普通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省市(县、区)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50%的补偿标准,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条件的贷款业务。第十四条“增强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省市(县、区)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60%的补偿标准,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

7、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一)企业近三年入选为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二)企业近三年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企业拥有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第十五条省科贷补偿金在省市(县、区)承担的风险补偿标准范围内分担其中50%补偿责任。第十六条纳入补偿范围内的贷款未偿还利息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第十七条申请补偿时,合作银行当年申请补偿款对应的不良贷款累计额占该银行全省已备案贷款总余额(其中:全省农商银行统一合并计算)的比例在5%以内的部分,按前述标准对未清偿贷款本息进行补偿;超出部分待前述占比降至5%以内后重新核算补偿。第四章风险

8、补偿申报与审核第十八条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合作银行应向贷款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索。合作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第十九条风险补偿流程:(一)贷款项目符合第十一条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补偿申请;(二)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省高新中心;(三)省高新中心组织审查,对合作银行补偿申请进行核实,并在年度预算安排控制数内向省科技厅提出补偿建议;(四)经省科技厅“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下达省科贷补偿金。(五)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

9、合作银行与省高新中心应签署追偿协议,并按协议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书面通知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交回国库;交回省级国库的部分由省科技厅按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收回意见,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六)省科贷补偿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省高新中心做好相关账务登记台账。第二十条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科贷补偿金补偿申请表;(二)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三)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

10、机关立案决定书;(四)催收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按规定核销科贷补偿金项下不良贷款,应在核销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权利,清收所得资金按第十九条规定,扣除所列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交回国库。第二十二条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业务等合作结束情形,合作银行应配合省科技厅,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科贷补偿金还应承担的责任及应收回的已补偿科贷补偿金预计额度等。合作结束后收回的资金,原合作银行应按第十九条规定通知省科技厅并交回国库。第五章“科贷通”业务管理第二十三条“科贷通”贷款

11、一年一期,用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且贷款已履行完成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本办法开展“科贷通”业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好“科贷通”业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相关工作;(二)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的追偿处置工作;(三)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科贷通”业务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四)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审计、巡视、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本级“

12、科贷通”业务实施规定,并报省高新中心备案;(二)确定本级科贷补偿金额度,并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以该额度的20倍作为向省高新中心进行“科贷通”贷款备案的限额;(三)确定并动态调整合作银行,推动本地区“科贷通”业务发展;(四)对“科贷通”企业入库和贷款备案按有关条件进行审核;(五)审核并完成本级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二十六条“科贷通”企业入库流程:(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向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二)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入库企业名单报省高新中心审查;(三)省高新中心受理审查后

13、,确定“科贷通”入库企业名单并通知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第二十七条“科贷通”贷款备案流程:(一)合作银行对“科贷通”入库企业放款后,应于60日内向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发起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备案;(二)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到省高新中心;(三)省高新中心全年受理备案申请,分批审核并向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反馈备案结果。第二十八条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科贷通”贷款备案申请表;(二)贷款凭证及贷款合同(复印件);(三)保证合同(复印件

14、,如有);(四)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五)其他所需材料。第二十九条合作银行独立审贷并作出决策,续贷企业需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并重新完成入库。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采取制止、挽救措施。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应对贷款企业加强监督服务。第三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建立“科贷通”贷款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当年度“科贷通”不良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采取自查自纠、暂停新增业务等方式控制贷款风险,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第三十二

15、条合作银行对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多项省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补偿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已获补偿的,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按实际支付补偿金额收回补偿资金并交回国库;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认定的“科贷通”贷款失信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绩效管理及结果应用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省科贷补偿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省科贷补偿金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省科贷补偿金绩效目标管理及评价,重点围绕贷款金额、贷款企业数量、不良贷款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管理及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视情况适时修订。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计字2023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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