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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集团”系指XXXX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收购、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
2、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第二章具体职责第五条 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第六条 负责拟制公司法律文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提供合同或文件相关事实信息。第七条 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以及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第八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第九条 参与项目公司并/收购、项目合作开发,配合各部门相关合同的草拟、修改与审核。第十条负责审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第十一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第十二条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
3、、评估与衔接。第十三条法律、法务信息管理。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评估。第三章 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出具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人员有义务解答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管理层的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的法律咨询。如需公司法务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经办部门需提交争议事件材料及书面咨询。第十六条对一般性问题的咨询,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即时给予答复;无法即时答复的应记录在案,不迟一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第十七条 对于经办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及重要咨询,公司法务人员向经办部门了解实施情况后需以书面方式解答,对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答复,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需公司法务人员配合的事项(包括参与执行、参加会议、谈判等)根
4、据工作需要提前通知。第十九条 前条所述事项如需在会议时发表意见的,组织部门应提前将相关情况或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司法务部。第二十条 除开庭或与其它公司重要事项冲突,时间确无法安排的情况外,公司法务人员必须按组织者要求准时参加;在上述除外情况下,公司法务人员也应即时与组织者沟通,研究其它参与途径。第四章法律知识培训与宣传第二一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公司内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与宣传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新颁法律法规应进行培训。第二十三条 遇与公司重点业务环节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出台,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第二十四条 应有效利用内外部资源,针对部门业务需要,展开专项法律培训。第五章法律文件审核第二十五条
5、原则上公司对外涉及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1)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2)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文书;(3)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4)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部审核。第二十七条审核程序:一般先由经办部门拟制初稿,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再交由公司法务部审核,后交由其他部门审核;第二十八条 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公司法务部配合经办部门拟订,经办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拟稿人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下列法律文件,需
6、公司法务部审核,并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1) 土地转让、出让合同;(2)股权转让合同;(3)项目合同(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及其补充协议);(4)遗留问题处理协议;(5)重大投诉处理的相关文件;(6)其它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文件。第三十条 遇特别重大或复杂情况,经办部门必须由专人提供详细情况,应避免单纯文件审核的方式。第三十一条遇有公司法务部意见与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出现,双方应采用小范围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必要时上报共同上级决策。第三十二条公司顾问律师事务所的选择: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考察,出具考察专业意见及提供顾问律师事务所信息,上报总经理批准,并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 公司常
7、年合作事务所确立后,应由双方确定12名固定律师负责公司的业务。第三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律师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服务。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公司顾问律师的管理、工作衔接及业绩考核。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顾问律师的法律协助。(1)电话、邮件咨询;(2)通过公司法务人员,约请律师面谈;(3)特别重大事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作为专项业务处理,经办部门要指定专人和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配合,共同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或公司专项处理的问题,视情况由顾问律师出具书面专业意见,对于一般性问题,不再由顾问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仅由公司法务部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第六章合
8、同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3)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第七章合同的订立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署。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
9、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第四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四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 一类的文字。第四十七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
10、齐全,权利义务清楚。第四十九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第五十条 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第五十一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第五十二条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第五十三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第五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
11、,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第五十六条 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五十七条 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五十八条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
12、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第五十九条 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第六十条 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第六十一条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可拒绝签署或盖章。第六十二条 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第六十三条 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的经济性;A市场供应/需求
13、情况经调研属实;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2)合同的技术性: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D验收标准;E技术标准。3)合同的可行性: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C具有可操作性。4)合同的安全性: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D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第六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A资金来源合
14、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4)公司内外部财经法规的合规性。5)财务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五条 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法性: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
15、段订立合同的情况;C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D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2)严密性:A条款完整、齐备;B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C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D相应手续完备;E相关附件完备;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3)法务人员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4)合同审核要点:A主体是否适格B合同期限C金额及支付方式D双方权利义务E违约责任F合同的变更或解除G争议解决方式H签约日期及法务人员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六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在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完成合同审批流程。一般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重大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