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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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提议书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PICC全国24小时报案: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分企业营业部2023年11月一、保险险种: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保险责任:(一)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有关日勺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日勺保险金额。险种特点:* 关爱员工,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可随时变更投保人员;* 投保以便,保费低。(二)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分门诊、住院)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日勺必要合理日勺、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IOO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如仅在门诊治疗,则限额为2023元。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时,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3、险种特点:* 为投保单位减轻意外医疗费用承担;* 索赔手续简朴,赔付至U位;三、承保方案保险项目及保额一览表方案一、.单位:元险种保额保险期限人均保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IOO

3、OOO一年52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230方案二、单位:元险种保额保险期限人均保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202300一年880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30000*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人员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3版)1 总则1.1 协议构成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构成。凡波及本保险协议rJ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协议F1

4、勺被保险人。1.2.1 被保资格0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1. 2.2被保资格0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状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组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组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

5、义见6.3)。1.3 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1.4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签订本保险协议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协议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告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协议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日勺,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7、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布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懂得或应当懂得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布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 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保险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

8、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一样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6)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经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3. 1.3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保险协议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

9、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时,无论与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H勺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一样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I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一样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一样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

10、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2责任免除2.2.1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8);(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导致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记录分类(ICDT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9)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1V)(释义见6.10)

12、期间。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采用本保险协议2.4第(二)、(三)种交费方式依J,同一保险协议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若本保险协议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日勺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保险期间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H勺长短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按照建筑工

13、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协议规定的动工当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协议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U勺起讫时间为准。(D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2)工程因故完全停工,需书面告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断,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动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协议效力,但合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协议对保险期间的约定。(3)工程因故导致部分停工,需书面告知保险人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4)工程因故导致施工协议变更,导致造价、工程面积增长的,在投保人补交工程造价、工程

14、面积变更部分保费后,如波及工期延长,保险人可根据变更后施工协议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5)保险协议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但工程因下列几项原因延长工期不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续保手续。自然灾害,工程事故,设计修改,拆迁受阻,资金链断裂2.5保险费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1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X基准年费率X保险年份数X被保险人人数X人数优惠系数X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I,仍按上式计算。(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

15、保险费:保险费二项目总造价X基准保险费率X(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X施工资质系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日勺,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保险费二项目总造价X基准保险费率X(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竣工期限/协议施工期限)X施工资质系数(三)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X每平方米保险费X(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义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X每平方米保险费X(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竣工期限/协议施工期限)X施工资质系数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协议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2 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按人数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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