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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公墓建设规定公墓分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和管理主体,推
2、行节地生态葬法。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化投资,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和业主自行管理的,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一)公墓选址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扩建公墓。(二)运行机制1鼓励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骨灰堂(楼、墙、廊)、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推行树葬、花坛葬
3、、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2 .公益性墓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主体。相邻的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村可联合建设小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个别交通不便的偏远行政村,经批准,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单独建设,鼓励县属国企参与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凡新建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节地生态墓穴原则上不少于20%。3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墓穴或格位出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发改局进行价格核定,并向社会公布。4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墓穴或格位不得对外县群众出售;乡镇级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不
4、得对其他乡镇群众出售。村级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对其他村群众出售。5 .经营性公墓建设资金可通过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形式投入建设和管理;经营性公墓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三)墓穴及格位建造标准公墓的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生态化、标准化要求。1公墓。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地建造率每亩原则上不得少于150座(双穴),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刚投入使用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
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o6 .骨灰堂(楼、墙、廊)。建筑体量、高度、风格要与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相融合,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的特点,建筑高度应符合片区相关规划要求,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骨灰寄存架一般不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之间不小于12米,骨灰存放室净高不低于3.3米。7 .节地生态公墓。应采用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墓碑采用卧式,单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4平方米,双穴等合葬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墓穴地龛顶部离地面的距离适当,一般不得高于20厘米。每亩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80座。刚投入使用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60%,建成使用满5年后,墓区
6、绿化覆盖率不低于90虬(四)配套设施公墓管理房、停车场、休息亭、景观台、道路等配套设施属于公墓审批面积,要列入公墓规划建筑设计图纸,按照审批图纸建设。二、规范公墓审批流程(-)公益性墓地1 .墓地建设申请。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以迁移坟墓为目的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须提供移坟花名册),并附公益性墓地建设所在村“两委”意见和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2 .墓地勘验。县民政局接到县人民政府交办单后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殡改办)牵头组织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7、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勘验,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把关选址工作。参加选址勘验的有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选址初步意见反馈给县殡改办,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3 .墓地审批。公益性墓地拟选址在征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民政局给予可研批复(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公益性墓地建设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墓穴数量)、建筑设计图、墓地政策处理完毕证明、申建墓型、规格、图纸或效果照片、使用林地许可等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二)经营性公墓1 .公
8、墓申请。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材料:申请书;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县殡改办牵头组织现场勘验,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出具文件,由县民政局汇集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2 .公墓勘验。现场勘验工作参照公益性墓地执行。3 .公墓建设。经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办理土地出让(招、拍、挂)手续,获取土地使用权业主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连同项目设计建设方案经县民政局组织会审通过后,报经市民政局同意方可开工建设。4 .申报材料(1)报市民政局审批资
9、料: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申请表;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请示报告;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公司作出);县人民政府同意兴办公墓建设的文件(会议纪要);公墓建设规划图;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的请示报告。(2)报市民政局提出动工建设资料:公开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业主单位向县民政局申报公墓动工建设的报告;相关部门用地手续审批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建设详细方案;公墓单位合规建设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的动工建设请示报告
10、。三、加强公墓管理(-)公墓建设过程监督。公墓经民政局审批后,应当在半年内开工建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建的,将予以收回或调整墓地建设指标。公墓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筑设计图分区分块推进建设,每个区块建设完毕后,由县殡改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公益性墓地建设单位要向县发改部门提出销售价格核定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公墓日常监管。公墓业主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落实骨灰跟踪、墓穴销售月报告、代办墓穴(骨灰格位)证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职责加强公墓监管,对公墓墓穴价格、存量、入葬信息等进行全面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墓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三)公墓后期维护。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足。墓穴或格位使用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5月27日起开始实施。我县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