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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循高校的办学规律和特点,适应市场化的分配体系,把教职工的绩效和学校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分享学校发展带来的收益,激发教职工工作活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薪酬管理体现绩效性、激励性、公平性、经济性,工资增长与办学效益挂钩,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行按岗取酬、优绩优酬。个人薪酬确定以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兼顾个人职称、学历(位)、资历情况。薪酬分配向高级人才和教师倾斜。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教职工薪酬分教师、教辅、党政管理和工勤四个系列,按岗位设定工资。教职工薪酬由基准工资、办学效益奖和福利三大部分组成。
2、基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一)基本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根据教职工所任岗位(职务)、职称(职级)、学历和资历确定的基本收入。基本工资每个岗位职级分39档。(二)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根据教职工所任岗位(职称、职务)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每个岗位职级设一个岗位工资标准。(三)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根据教职工岗位履职情况发放的收入。包括基础绩效(约占总工资30%)、奖励绩效(约占总工资8%)。1 .基础绩效是教职工工作量完成情况的体现。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每年发10个月(3月至7月,9月至次年1月)。2 .奖励绩效是教
3、职工工作成效情况的体现。奖励绩效按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发放。(四)津贴(补贴)包括校龄津贴、伙食补贴、夏季清饮费、职务津贴、手机补贴、校长津贴、过节费等(详见附表4)。1 .校龄津贴自我校工作满1年后开始计发,每满一年增长一次,15年封顶。2 .职务津贴是担任管理岗位职务人员的工作津贴。3 .校长津贴根据工作岗位对人才需求程度给予的一种临时津贴,工资调整可相应取消。校长津贴额度在2000元/月以内,具体数额由校长酌定。(五)办学效益奖。根据学校办学效益分配的收入。办学效益奖发放办法另行规定。(六)其它福利包括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学校依法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教职工支付单位部分,至法定退休年龄
4、止。缴费基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第三章工资计算第五条首次聘用人员工资协商确定,原则上执行所聘岗位职级一档。第六条教职工离岗期间,学校开展薪酬调整,其工资待遇自返校工作之日起作相应调整,法律有明确规定除外。第七条实习生工资。月工资按学历确定,专科1600元,本科2000元,寒、暑假期间按70%发放;硕士、博士生全职顶岗实习可分别按助教一档、讲师一档待遇确定。第八条教职工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基本工资发80%,其它待遇不变。试用期的教职工不享受寒暑假工资。第九条学校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种工资计算办法。(一)月薪=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福利津贴。其中,基础绩效当月按60%发放,剩余部分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计发。年
5、收入=月薪*12个月+浮动部分(基础绩效余额十奖励绩效)。(二)年薪制。年薪由协商确定,预发80%,按12个月平均逐月发放。根据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情况,核算剩余部分。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职级设置。(一)教学系列岗位人员基准工资按教师工资基准表执行。基准工资按教师所聘职称职级确定,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足额发放(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教学建设工作量、教学管理工作量等,具体任务详见教师岗位职责有关规定);工作量超额或不足的,教学工作、教学建设工作、教学管理工作以课时计算(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量折算办法另行规定),标准按教员、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为30、40、55
6、、60、65元/节。科研工作按科研管理部门有关办法执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经考核不称职的绩效工资予以扣减至为零。(二)选择教学系列的专职辅导员、实验技术系列、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岗位人员基准工资按其他技术人员工资基准表执行。第十一条党政管理人员工资按照职员制职级设置。工资基准按职员工资基准表执行(详见附表3)。(一)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岗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二)党政管理人员兼职上课,非上班时间授课的课时费标准:初级、中级、副高、正高级分别为40、50、60、70元/节,上班时间授课的课时费标准折半计算。第十二条工勤人员(指学校编制内的工勤人员)基准工资另行制订。
7、第十三条外聘教师工资以课时费方式结算。工资结算办法按照聘请校外兼课(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聘请客座教授工资以月薪形式结算。其月工资标准根据讲座教授的学历、职称、学识水平、紧缺程度及其它情况,由主管校领导和校长确定后执行。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五条薪酬总额实行预算制。薪酬总额根据学校收支比进行预算,动态调整。收支比值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拟定,报董事会批准。第十六条教职工工资基准调整。根据物价增长或公务员工资调整政策或地方政府工资增长指导线。学校不定期调整教职工工资基准,由人事部门拟定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实施。第十七条教职工工资自动增长机制。教职工聘期考核合格基本工资
8、晋升一个档次,达到相同职级顶档后不再晋档。岗位职级晋升基本工资执行新职级第一档,原基本工资高的按就高原则。第五章工资发放第十八条人事部门负责教职工工资制表,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按月发放。第十九条工资发放表根据教职工考勤表、课时费表、加班审批表等编制。各单位须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考勤表、课时费表、加班审批表等材料报人事部门。第二十条每月支薪日定于次月10B(以合同规定为准),如遇法定假日则相应提前或延后。第二十一条加班、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教职工工资在支付前,需做如下扣除:(一)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个人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四)因旷工、事假、病假等所扣发的工资;(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工资正常发放,职务津贴按50%比例发放。后勤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工勤人员不享受寒暑假工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和工作量计算工作纪律,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管理。考勤表和工作量表按月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