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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C) No 853/2022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22/853/EC号规章2022年4月29日制定与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依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524) (b)条,依据欧洲联盟执委会的提议,依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经与各地区委员会磋商,依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鉴于:(1)依据欧盟第852/2022号规章,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为食品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卫生规章。(2)对人体安康有害的某些特定食品需要特别条款制约,尤其指被经常报道含有有害微生物及化学物质的动物源性食品。(3)在通常的农业政策条款中,承受了很多指令来建立针对产品(条约附件I列表中
2、的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特别安康规章。这些安康规章削减了相关产品的贸易障碍,在确保较高社会安康水平的同时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建设。(4)处于对公众安康的考虑,这些规章包含了一些共同原则,特别是生产者与主管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公司生产构造上和操作上的卫生要求、企业验证所需的程序以及对存储、运输和安康标识的要求等相关问题。(5)这些原则构成了卫生地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根本原则,允许对现有的指令进展简化。(6)通过随时随地对全部动物源性食品应用一样的规章,我们有望更进一步简化相关规章。(7)欧盟第852/2022号规章中要求,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需在危害分析与关键把握点原则的根底上建立,实施及维护初步生产后的食
3、品生产、加工和分发的各阶段及相关操作,并允许简化。(8)总之,这些原理证明在现有的规章中重建立安康规章是正确的。(9)重建这些规章的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公众高水平的食品安康保护,特别是使全共同体的食品商业生产者使用一样的规章,并确保国内市场在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共同的农业政策目标的实现。(10)维持和严格执行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章是必要的,也是为保护消费者安全所要求的。(11)委员会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家庭使用的初级产品,也不适用于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制品的私人的预备、使用或存储。另外,当食品工业生产者以少量的初级产品或肯定形式的肉制品直接与最终客户或当地零售商接触,即生产者
4、与消费者关系亲热接触时,尤其应依据国家法律确保公众安康。(12)欧盟第852/2022号规章中的要求是充分的,可以保证企业实施零售业务形式下的食品安全,包括直接销售或为最终消费者供给动物源性食品。该规章也普遍适用于批发形式的销售过程即一方零售企业为另一方企业供给动物源性食品的操作)。然而,除去该规章制定的具体温度要求外,第852/2022号规章中的要求应当也可以适用于只包含存储和运输阶段的批发销售。(13)各成员国应依据本国法律酌情扩展或限制本规章要求的实施。但是,只有当成员国认为第852/2022号规章的实施足以实现食品工业的安康化,并且当一方零售商对另一方零售商动物源性食品的供给是一种边际
5、化,本地化并受约束的活动时,才可以考虑限制本规章。所以,此类食品供给方式只是企业商业行为的一小局部;被供给的企业应位于其直接邻近的地区;并且供给应只包含某些种类产品和某些企业。(14)依据条约第10条,各成员国应实行适当手段确保各个食品工业生产者完本钱规章中规定的义务。(15)食品的“可追溯性”是确保其安全性的一个重要因素。除要执行欧盟第178 / 2022号规章的规章外,向经本规章批准的企业负责的食品工业生产者应确保他们投放在市场中的动物源性产品都拥有安康标识或鉴定标识。(16)共同体进口的食品应符合欧盟第178 / 2022号规章所规定的标准,或与共同体标准相当的食品安全规章。这一规章为共
6、同体进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制定了具体卫生标准。(17)本规章的承受不应降低芬兰和瑞典在参加共同体时同意的附加保证所规定的保护水准,同时这一水准须经过以下决议的验证:94/968/EC, 95/50/EC, 95/ 160/EC, 95/ 161 / EC, 95 / 168 / EC, 95 / 409 / EC, 95 / 410 / EC 以及 95 / 411 / EC.在过渡期,应建立对于保证的认可程序,用于认可任何成员国对于已经为相关的动物源性食品建立起经过核准的国家把握规划的保证,该国家把握规划等同于芬兰和瑞典所制定的标准。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2022年11月17日公布的第2160 /
7、2022号欧盟规章在活动物和孵化鸡蛋方面给出了把握沙门氏菌和其它具体食源性致病菌的类似程序。(18)本规章的构造及卫生要求适用于全部食品工业,包括小型企业及流淌屠宰厂。(19)在食品生产、加工及安排的各个环节以及生产的构造性要求方面可适当应用机敏性来增加传统方法的持续性。机敏性在地理环境受到约束的地方显得尤为重要,包括条约第299(2)条中提到的最偏远地区。但是,机敏性不能危害食品安康的目的。另外,鉴于依据安康标准生产的食品可以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通,允许成员国实施机敏性的程序应当完全透明化。在需要解决争端时,应提交常任理事会,由依据第178 / 2022号欧盟规章建立的食品链及动物安康部门内部
8、争辩,提交委员会协调操作并实行适当措施。(20)机械分割肉(MSM)的定义应包含全部机械分别方法在内的类别定义。这一领域内技术的快速进展打算了定义的机敏性。在产品风险评估结果的根底上,机械分割肉的技术要求应依据不同的分别方法而不同。(21)全部生产、加工和安排过程中应考虑的动物安康、动物福利以及公众安康方面的联系与食品经营者,包括动物饲养部门之间存在相互作用。这需要食品生产过程中从最初的生产者到零售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良好沟通。(22)为确保对投放到共同体市场上的野味进展适当的检验,被猎取动物的尸体和内脏应在野生动物处理厂交由官方检验。但是,为了在保存打猎传统的同时不破坏食品的安全性,应对那些将
9、猎取到的野味投入市场供人消费的打猎者进展适当的培训,保证打猎者在现场进展一次初步的打猎测试。这样,假设受过训练的猎人通过了检测,并证明没有任何特别或危急,就不需要再将全部的内脏交由野生动物处进展宰后检验。然而,考虑到各种特别风险,各成员国应被允许在本国内建立更严格的标准。(23)本规章对尚未承受要求的鲜奶制品的市场投放制定了相应标准。这些标准应为 触发价值,意即对于任何过度捕猎,食品工业生产者应实行正确的行动,通知主管部门。这一标准不要求投入市场的鲜奶制品完全到达其最高标准。也就是说,在肯定条件下,假设采取适当手段,不能完全符合标准的鲜奶制品也可安全用于人为消费。对于人为消费的鲜奶制品和奶油制
10、品,每一成员国应在本国内维护或建立适当的安康措施来确保本规章目标的实现。(24)用于加工乳制品的鲜奶的收集标准应为从农场收集鲜奶标准的三倍。用于加工乳制品的鲜奶的收集标准应为确定值,而农场收集的鲜奶则为平均值。依据本规章的温度要求生产的奶制品不能杜绝运输及存储过程中细菌的滋生。(25)对现有规章的改动意味着现有卫生规章可以撤销。例如,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2022年4月21日公布的第2022 /41/ EC号决议撤销了针对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一些食品卫生及安康条件的规章。(26)另外,本规章中关于鸡蛋投放市场的规定替代了欧洲议会1994年6月20日公布的第94 / 371 /
11、 EC号规章中的规定,即对投放到市场中的肯定种类的鸡蛋制定具体的公众安康条件的规定,而1994年的规定废止了欧洲议会第92 / 118 / EEC号规章附件中的条款。(27)科学的建议会加强共同体食品卫生法制建设。鉴于这一目的,应在任何必要的时候询问欧盟食品安全局。(28)考虑到技术和科学程序,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应在欧盟食品链与动物安康常委会内保持亲热有效的协作。(29)食品卫生法规正式实行后才可以应用本法令中的规定。应当考虑在法令正式实行18个月后应用的规定,以便给相关产业足够的适应时间。(30)执行这一法令规定所需相关措施应依据欧洲议会2022年6月28日公布的第2022/ 468 / EC
12、号规章制定,其制定了在执行委员会公布的权力法令时所需的相关程序。兹承受本规章:第一章 总则范围1.本规章是为食品经营者制定具体的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章。这些规章是对第852/2022号欧盟规章的补充,可应用于未加工或加工过的动物源性产品。2 .除非有明确的指出,本规章不适用于既含有植物源性产品又含有加工过的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然而,用于加工此类食品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猎取和处理应按本规章的要求来实施。3 .本法规不适用于下述状况:(a)私人消费的初级产品;(b)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的产品预备、处理及存储;(c)生产者直接小量供给初级产品给最终消费者或本地直接供给产品给最终消费者的零售商;(d)生产者直接
13、小量供给家禽和兔肉(农场内屠宰)给最终消费者以及向最终消费者供给这类肉制品(与鲜肉供给一样)的本地零售商;(e)猎人直接将野味或野味的肉供给给最终消费者或直接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本地零售商。4 .成员国应在国家法律许可下建立法规治理第3段c) , d)和(e)中提到的活动。此类国家法规应确保本规章目的的实现。5 . 1a)除非明确指出,本规章不适用于零售商。b)但是,本规章适用于一方零售商向另一方供给动物源性产品的状况,除非:(i)交易只包括存储和运输过程,此种状况下附件I中的具体温度要求仍旧适用,或者(ii)有一方零售商只向另一方企业供给动物源性产品,该活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并属于边缘化(极少量
14、的)、地方化、受约束的行为。成员国可以运用国家手段向不适用于上述(a)或(b)条款中状况的本国零售商推行本规章的要求。6 .本规章的实施应不影响:(a)有关的动物及公众安康法规,包括更严格的为防止、把握以及铲除特定传染性海绵状脑炎1脑病)而制定的法规;(b)动物福利要求;以及(c)涉及到动物鉴别以及动物源性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第2条定义下述定义适用于本规章:1)第178 / 2022号欧盟规章中制定的定义;2)第852/2022号欧盟规章中制定的定义;3)附件I中制定的定义;以及4)附件II、I中包含的各种技术性定义其次章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3条根本义务1 .食品经营者应遵循附件n、III中的
15、相关守则。2 .食品经营者不应使用饮用水、纯洁水(假设第852/2022号欧盟规章或本规章允许使用)之外的任何物质来去除动物源性产品外表的污染物,假设使用的物质符合第12 (2)条规定的程序则除外。食品经营者还应留意使用时的各种条件应在一样程序下进展。经营者使用被批准的物质不能影响其遵守本规章要求的义务。第4条公司的注册和批准1 .只有在特地的工厂内预备和处理的动物源性产品,食品经营者才可将其投入共同体市场,此类工厂需要:(a)符合第852/2022号欧盟规章,本规章附件n、I中的相关要求或其它相关食品法的要求;以及(b)已被主管部门注册或批准1假设第2段要求如此)。2 .公正地对待第852/2022号欧盟规章中的第6 (3)条,在没有主管部门批准其符合本条第三段要求的经营者不能依据本规章附件m中制定的要求处理动物源性产品,但下述活动除外:(a)初级产品;(b)运输活动;(C)不需要控温操作的产品存储;或者(d)除了那些依据第1 (5) (b)条适用本规章要求的零售活动。3 .如非欧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