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互联网经营现状与对策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药互联网经营现状与对策研究.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随着电商和农村互联网的普及农民文化程度的提高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让信息多跑路身体少跑路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当下农民的追求。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多层级的线下批发经营农药模式的市场空间正在逐渐被压缩,而农药互联经营正呈现勃勃生机,市场空间不断扩大,成为一种充满活力的业态。但是,对农药互联网经营的监管却没有得到同步加强,一些环节甚至出现监管缺失,若不予有力应对,不仅不利于这一业态的健康发展,甚至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人畜和环境安全等带来负面影响。01、农药互联网经营现状1.1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循本法。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
2、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因此,农药互联网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经营活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1.2 我国农药互联网经营现状开展互联网农药经营,一般是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一种是传统电商平台,也称搜索电商,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一种是新电商平台,也称兴趣电商,如抖音、快手等。
3、有实力的经营者也可自建互联网营销平台,如辉丰股份联合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运营了农一网电商平台。当前,淘宝网是农药经营的最大电商平台,经营农药的电商数量达HzOOO多家,经营品种几乎涵盖我国登记的4z200多个农药品种。飞翔农资是传统电商平台中农药经营规模最大的电商,其销售额、访客人数、搜索人数、支付转化率等指标连续3年排名第一,2023年5月以来,连续创下周销售额800万元以上的记录。“农一网”采取平台+县域工作站+乡村代购员三级模式,与行业200强知名生产企业强强联合,确保产品质量,共同强化品牌优势。自2014年11月上线以来,累计发展县域工作站800余家,注册代购员超5万名,累计销售额突
4、破10亿元,服务区域覆盖了国内70%的农业种植区,为数以千万计的农户提供了高品低价的农资产品。02、农药互联网经营存在的问题2.1 农民维权难通过互联网购买农药不同于实体店购买农药,农药购买者与经营者普遍不见面,一旦出现质量纠纷无法当面沟通,同时农民普遍嫌麻烦不会向商家索要发票导致农药交易行为缺乏直接依据,加上农民认为维权费时、费力,有的农民自认吃亏上当并承担损失,仅是再次购药时选换其他商家,存在自认倒霉的消极承受心理。上述原因导致农民维权意识不足维权能力缺失。特别是在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后,农民由于不了解相关法规,不是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证据,记录药害症状,组织药害鉴定,而是自己四
5、处投诉,错过了记录药害的最佳时期,导致证据消失,最终使得维权难以。2.2 农药合格率较低一方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药市场监管主要集中在线下经营实体,对电子商务监管缺乏经验,加上网络经营时空跨度大,调查取证难等因素,对农药网络经营监管力度偏弱。特别是抖音、快手等平台,相关商家等根据农民种植情况和用药特点,进行点对点定向推送产品,监管部门接触不到产品信息,因而无法实施精细监管。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只看重标签宣传的功效,认为产品的防治谱越宽越好,用药量越少越好,企业名称越大、越洋,企业就越有实力。由于其判断力进入误区,使得假劣农药获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多样化的网络销售农药不免鱼目混珠,良莠难辨。2.
6、3 农药网络经营准入制度有待于建立一方面,对网络经营农药没有具体的监管办法,网络经营形式多样,目前主流的农药电商形式有平台型和自营店型,可以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也可以自建网站、微信、QQ、微博等销售,五花八门。另一方面,对网络经营商发布广告的监管跟进不及时,一些视频广告、文字广告、音频广告未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就直接发布,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因此,从源头上监管,规范严格的准入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农药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2.4 科学推荐用药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不得
7、误导消费者。现在网络经营农药,简化了服务过程,大多数是买卖关系,经营者难以做到向购买人询问、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更有甚者,利用对网络经营农药监管的乏力,推荐超范围、超使用浓度的农药,如有的农药网络经营者把阿维菌素当成万能杀虫剂助剂,只要杀虫剂效果不理想,就随意推荐加入阿维菌素。03、规范农药互联网经营的对策3.1 修改农药管理条例一是明确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定义。凡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短视频平台以及微信等电子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点对点或点对多推介、销售农药的行为皆属于互联网经营农药的范畴。二是加强经营资质和行为管理。互联网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执行采购和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
8、录供货信息以及购买人的身份证件、施药作物等信息。三是明确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发布的与农药质量、使用有关的文字、图片、音频等信息,属于农药广告范畴,其内容必须经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3.2 建立农药互联网经营备案制度一方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经营许可延续时,要对经营者开展调查,对开展农药互联网经营者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互联网经营农药平台、经营农药品种、上网发布的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二是调整农药经营许可记载信息,增加网络经营农药的平台信息。三是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品种备案,上网经营的品种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登记、生产许可、标签等信息审核合格后方可上网销售。3.3 加大监
9、督执法力度农业部门会同市场监督、公安、邮政等部门开展农药互联网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一是重点清除无资质农药经营者,严厉打击销售禁限用农药行为。二是线上线下监管联动,针对使用效果明显高于同类产品以及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品种开展重点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假劣农药。三是开展经营行为检查,特别是要依法打击超适用范围、超使用浓度和超使用次数推荐使用农药的行为。责令不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农药经营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3.4 做好宣传培训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为依据,重点宣传、培训互联网经营农药资质条件、行为规范、进货查验、病虫害防控技术、农药广告管理等内容。二是向农民培训假劣农药识别方法、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技术等知识,让农民养成购买农药索要购货票据,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及时向属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的习惯,强化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