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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管理制度一.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三.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四.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六,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七.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可对病人做出判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或诊断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其他处理意见。八 .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应有记载。九 .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十.病人持诊断证明书盖章时,必须出据相关单位介绍信,方给予盖章。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