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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态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以下简称为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理念,保障员工健康,持续推进环境文明建设,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XXX环境保护法XXX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管理办法和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物(副产品)排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和“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
2、、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防止水土流失,促进企业生产发展。第五条各单位应遵循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制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使施工生产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尽量防止水土流失,努力打造绿色建筑工地,使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有序可控,持续改进。第六条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时还应考虑国家政策、当地山川地貌、风土人情、宗教信仰、经济文化等因素。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国内在建项目,境外项目可参阅执行。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
3、任;党政工团分包方管理部、运输管理部、社服中心、安质部、党政工团组织等。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环境管理专业知识、懂生产业务、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热爱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所管项目的环境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环境保护人员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业务接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二条各单位和所有人员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三章管理目标第十三条公司环境管理目标1 .杜绝环境污染事件。2 .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相应的排放标准。3 .环保和水土保持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各
4、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的环境管理目标不得低于公司的管理目标。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职责1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及认证工作等。2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机关本部机构设置、定岗、定员、人员调整工作;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职责;核定、检查各单位部门设置等。3 .财务部:参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及防护、治理等所需资金经费核算与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等。4 .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四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及大型专用设备的环保、技改工作等。5 .科技管理部:负责“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公司节能减排方面的相关工作等。6 .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工作等。
5、7 .物资管理部:负责公司有毒有害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等。8 .成本管理部: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中成本管理主责程序的运行和监督检查等。9 .分包方管理部: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中分包方管理主责程序的运行和监督检查等。10 .运输管理部:负责公司运输板块“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司承包运输、工程运输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11 .社服中心:负责对在建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绩效测量和监视、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本部固定区域环境合规性评价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职能;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对在建项目的环境绩效测量和监视工作的开展等。12 .安质部:负责贯彻、监督执行国家现行环境
6、保护与水土保持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及监察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事故的内部调查工作;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各单位环境管理的考核工作;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等级事故(事件)总体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制、控制和应急救援工作;督导、检查各单位环境保护等级事故(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制、控制和应急救援工作。13 .各党群部门: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员环境保护意识。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环境审批程序,其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利用资源、能源,
7、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策划、施工方案制定时需考虑环境保护的施工工艺、工法。方案中须含环境保护的相关章节。第十八条鼓励优先采用国家推广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禁止使用和生产淘汰型产品、设备。第十九条临时用地要注意节约土地,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编制用地及复垦规划。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在建筑工程限
8、界内的山坡地,须按照设计要求修建护坡或采取其它土地治理措施;在野外区域因施工需要已硬化的地面,在工程竣工交验后,应及时恢复原有地面植被;对于取土场、开挖后的裸露土地,需按设计要求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域和泥石流易发区域进行取土、挖砂、采石作业。第二十一条作业场所内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遮盖等防尘措施;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或覆盖,并采取洒水或其它防尘、吸尘措施;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做好遮蔽、清洁工作,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清理车辆和地面上的泥土;散装物料、垃圾密闭清运;城区内作业设置临时围挡,进行封闭作业等,积极打造绿色建筑工地。第
9、二十二条 施工产生的废弃砂、石、土、污泥、油污、生活垃圾和固体建筑垃圾、洞渣等,必须运至设计规定的弃渣场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设计规定的弃渣场以外的地方倾倒,弃渣场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临边砌筑挡墙、覆盖种植土、绿化等。第二十三条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物的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的耗水量,节约水资源。污(废)水要尽量清污分流,污染物超标的工业废水应经过处理使之达标排放。施工现场的施工污水、
10、泥浆必须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放,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第二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广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开展余热利用;锅炉、窖炉、采暖炉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对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采取消烟除尘或净化措施,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六条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振动、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地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所需的具有放射性危害的
11、设备,如部分医疗设备、现场检测设备(如核子密度仪)等,注意隔离使用,按规定报备。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应接受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督导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应积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标准。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档案,记录对本单位环境保护情况,如环境因素、预防措施;污染物排放类别(量)、污染程度、整治措施;复检(监)结果、合规性评价等。第三十一条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
12、各单位依照相应办法给予表彰奖励;属重大环保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的可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申请专利或奖励。第三十二条公司鼓励各单位积极参与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的评审、推广工作。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取得下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比照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奖励:1 .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避免破坏、防治环境污染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2 .获得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环保先进荣誉称号的。3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示范工程、实用技术或环保示范工地的。第三十四条公司对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比照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1 .不遵守
13、环保规定,不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或投诉的。2 .发生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环境保护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官方新闻媒体曝光的。3 .忽视环境管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不健全,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给单位信用或经营开发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五条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不能评选为先进单位,对环境污染事件负有责任的个人不能评选为先进个人。第三十六条因环境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环境事故报告执行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格式见附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环境管理相应办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