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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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xx)393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xx)67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第三条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

2、)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第四条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查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围绕当年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查对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了解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科研经费巡查工作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第六条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

3、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向巡查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明确巡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注意事项等。第七条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第八条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巡查组成员由财务、技术及科研管理等专家组成。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贯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研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第九条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之前应召开启动见面会,向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通报巡查

4、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相关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表,作为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重要依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

5、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二)贯彻落实有关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情况;(三)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及外拨经费、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等情况;(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五)核实巡查对象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查阅被抽查项目(课题)的财务支出明细帐、会计凭证、合同等资料,了解巡查对象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效;(六)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6、巡查组在完成现场巡查工作程序和任务后,应将巡查的汇总情况与巡查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并由巡查对象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第十二条巡查组应根据巡查工作记录表记录的检查情况,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作为巡查对象进行整改的依据。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查组可作出暂不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决定,但应向市科委作出说明。第十三条巡查对象应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下达后30日内,向市科委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第十四条巡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分析和总结巡查对象的自查报告、巡查工作记录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及整改落实的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对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

7、依据。第十五条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在总结中向市科委报告:(一)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三)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四)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五)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六)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七)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八)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九)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十)不执行科研经费巡查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

8、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十一)其他违规行为。第十六条巡查组成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对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巡查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工作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疑点,巡查组因收集证据困难或不完整,暂时无法做出现场判断和结论的,应将客观情况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供市科委根据工作记录表及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市科委按照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后续工作。第十八条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科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包括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经费、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市科委对在科研经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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