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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招聘的、协助交通民警从事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交通协管员)。第三条交通协管员的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二)热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四)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四条交通协管员必须做到统一着装,持证、挂牌上岗,在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单独从
2、事执法活动以及涉密工作等。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对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和村(居)民、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第六条负责本辖区内县、乡、村道路和集镇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开展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上报工作。第七条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跟场管理制度和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第八条做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第九条协助交警中队或派出所做好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解工作。第十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交通管理工作。第三章组织保障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3、(遵府办发(2011) 78号)精神及要求,按照一、二、三类乡(镇)配备足额的交通协管员(具体配备数量见附表)。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乡镇派出所一名所领导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分队队长,负责协管分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乡(镇)交通协管员的领导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交通协管员从事与交通安全无关的工作。第四章工作保障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三统一”、“五个一”和“一保障”的标准建好本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分队。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所聘交通协管员配备交通工具、制作统一
4、服装、办理工作证件等,做到执勤有车、着装统一、持证上岗。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解决所聘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五险一金”及工作经费。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七条交通协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八条交通协管员上岗应着装整齐,按要求携带防护装备,不得外借或挪用装备器材,一旦损坏或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第十九条交通协管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严禁对交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隐瞒、纵容,严禁通风报信,严禁对违法行为人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等。第二十条交通协管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对群众
5、求助,应热情、认真对待,不得推诿;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二十一条劝阻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使用规范用语。第二十二条交通协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多次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单位管理、不能承担交通安全协管工作的,一律予以解聘。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三条交通协管员的业务工作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乡(镇)派出所负责,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优秀的交通协管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业绩较差的协管员要予以惩罚,对违法违规的交通协管员要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