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问题研究7200字(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问题研究7200字(论文)】.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浅析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研究目录一、前言1二、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然性1(-)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婚姻家庭观念变化1(二)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发展困境加深2()假离婚、骗离婚现象时有发生2(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本身优越性2三、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之立法考察3(-)韩国的离婚熟虑期制度3(二)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3()美国的离婚等待期制度4四、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4()适用范围不明晰4(二)期间设置不合理4(三)配套制度不完备5五、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5(-)明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6(二)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期限6()建立健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机制7结论8参考文献
2、9一、前言随着现阶段我国的离婚类不断提高,一些离婚案件,特别是恶性事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后果,人们逐渐认识到离婚冷静期对社会的重要性。我国也开始对离婚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并实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许多民政局、试点法院纷纷进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探索,但是由于对这一制度缺乏认识,离婚冷静期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问题。在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过程中,登记离婚、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中都存在不同的问题。比如2023年的民法典中1077条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有一定的贡献,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单一的冷静期适用范围不明确,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来支持冷静期的运行。基于此本文就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展开了探索与研究,在
3、深入分析其社会背景、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积极经验,提出针对性地完善措施,以期使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向更加科学、规范化方向发展,真正能够对社会以及家庭起到维护和稳定的作用。二、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然性(一)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婚姻家庭观念变化虽然离婚冷却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制度,但在城外发展得很好。为了解决降低离婚率的问题,一些国家还移植了离婚冷却系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也正在考虑取消该系统的可能性。这也已成为全球婚姻制度法规中的一种趋势。为了使法治在世界大环境中发展,必须吸收时代发展趋势的实质。“当离婚变得更容易时,人们对婚姻的忠诚度也随之下降。他们没有耐心在婚前找到
4、合适的伴侣,也不愿意在婚后维持关系上花费足够的经验,这增加了离婚的随意性。”五四运动,西方自由主义的渗透以及对“父母命令和媒人的言语”的抵制导致我国传统的婚姻和家庭观念下降,但新的家庭伦理仍在继续。发展阶段。由于个人自我意识的提高,家族企业价值取向的多样化以及“凝聚力在积累,分歧在消散”概念的影响,并产生“闪婚”和“闪离”的现象。社会并不少见,虽然公民的婚姻自由受现行的婚姻法保障,但防止快速离婚也是中国婚姻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在离婚案件或离婚决定中,必须同时考虑离婚带来的痛苦和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尤其是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阴影需要双方冷静思考,努力克服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彼此之间相互包容,促进婚姻的
5、稳定。(二)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发展困境加深婚姻的彻底解体引起了全世界妇女和儿童的困境。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一个完整的家庭不仅意味着物质条件的稳定,而且更重要的是精神条件的满足。离婚造成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分离是无法避免的。单亲抚养费主要基于一个监护父母的收入,另一父母支付抚养费。与父母的全力支持相比,离婚通常会降低孩子的生活水平。一些学者表明,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方面很容易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导致偏差更甚至扭曲,并且更容易引起自卑,沮丧和怯懦等不良情绪。家庭教育不仅是基础教育,而且是领导教育,对儿童产生深远的影响,它不能被任何学校或社会教育所取代。孩子的成长取决于父母的照顾和养育。他们的成功得益
6、于育儿培训和纪律。如果缺乏父母的角色,父母教养的减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儿童的突出生物学特征。缺乏社会特征会影响儿童的融合和社会发展,甚至导致犯罪。(三)假离婚、骗离婚现象时有发生因为离婚申请程序简单,快速且廉价,所以假离婚和欺诈性离婚通常会在离婚申请过程中发生。错误的离婚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妇出于个人原因签署了离婚协议并提出离婚,但并不真正打算真正离婚。由于我国的国情,假离婚在我国并不罕见。它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首先,夫妻在户籍和子女教育方面存在问题;其次,在被拆迁地区,以获得更多的拆迁或房屋补偿;再次,这对夫妇打算通过假离婚购买房地产来逃避国家的房地产税收政策;最后,为避免丧失抵
7、押品赎回权或债权人追偿,实际上是打算以离婚为名转让夫妻的债务。错误的离婚有许多有害的后果,错误的离婚不仅会损害相关第三方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本身优越性在稳定社会的重要方面,引入离婚冷静期的机制也是重要的。交出合约是有一定的损失的首先,减少冲动离婚人数,确保婚姻稳定。这也是延长离婚期限的直接好处,从而给双方都有时间冷静下来,认真考虑双方的矛盾、未成年子女的问题以及未来的问题,双方是否已经到了离婚的边缘再做出是否离婚的决定。其次,在保护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方面最大限度地做到是有益的,我国离婚率惊人数字的背后隐藏的是庞大的因父母离异而受伤害的子女群体,
8、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且人生观和价值观并未完全形成,在这个阶段给他们如此重创,也难以让他们形成健康的婚姻观,其实在父母纠纷中受伤最大的应该是未成年子女,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重新走到一起是有帮助的,也就极大的避免了未成年子女受伤害: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正如马克思在离婚法草案中所说:“几乎每一次离婚都是家庭的分离“,家庭稳定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离婚冷静期中的第三方调解使夫妻双方更能客观的考虑婚姻中的小矛盾摩擦,挽救了更多的冲动型离婚,让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不再是高犯罪率的群体的一部分,而这一制度立法目的也应当是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三、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之立法考察(-)韩国的离婚
9、熟虑期制度新世纪初,韩国的离婚率正逐年上升,与美国及英国的高离婚率水平如出一斑,在2003年达到顶峰。韩国的离婚需要在特别的家庭法庭上处理。与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相似,韩国在正式实施冷静期或熟虑期之前也进行了一系列试点工作。2005年3月到2008年6月这三年时间里,韩国先是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离婚熟虑期,但是很多人认为,只有一周的熟虑期相对较短,想要借助熟虑期来减少国家的高离婚率相对较为困难。2006年3月,首尔家庭法院将审议期延长至三周。在过去三年中,建立了一个配套的咨询制度,协助落实审查期,韩国的高离婚率也被明显抑制。正是因为积累了试点经验,韩国民法典才明确规定了离婚时期制度。(二)英国的反省
10、与考虑期制度与大陆法系的韩国不同,英国在英国家庭法和英国婚姻诉讼法这两部单行法中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期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点:最重要的是,在申请反省期和考虑期之前,希望离婚的婚姻双方必须参加一次情况介绍会。信息会议主办方熟悉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他们有一定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他们有责任将离婚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双方,并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因此,信息会议其实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咨询与调节的服务组织,出席三个月信息会议后,当事人双方还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财产、子女和其他问题达到一致的意见声明。其次,根据声明的内容,不同的反省期和考虑期应适用不同的时间,即根据声明所反映的不同情况,法
11、院将为婚姻双方设定不同的思考时间和审查时间。最后是提供以协商调解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支持机制。婚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实施配套机制有利于夫妻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加深双方的相互理解,修复婚姻裂缝,这样才能防止婚姻家庭破裂;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和解的可能,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的机会。(H)美国的离婚等待期制度在美国,离婚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诉讼,没有离婚协议,即使想离婚的夫妇同意离婚,他们也必须通过法院判决。最高法院认为,离婚的标准是婚姻确实破裂。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的离婚规定基本相同,但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直到1969年,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过失离婚,即只有当离婚双方有不可弥
12、补的过错(包括精神疾病)时,才允许离婚。1969年的时候,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家庭法,将离婚必须有罪的法律废除,加利福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无过错离婚的州。此后,美国的离婚法改革从1971年到1977年进行,美国有8个州不同程度地采取了无过错离婚原则。到1989年,采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的就有49个州。与此同时,美国的离婚率也显示出一种无法控制的增长趋势,从1966年到1979年,离婚率在过去十年翻了一番,美国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离婚率最高的国家。四、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适用范围不明晰民法典规定的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但要是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去考虑的话,其实许多的学者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只
13、适用于其中一种婚姻关系解除方式,还是两种都适用存在着分歧。我国新增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帮助那些还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挽回他们的婚姻也以此去达到降低我国离婚率的目的,一举两得,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双收。然而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转移财产等情形,若存在此些情形而不将离婚冷静期排除适用,对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只会造成更大的伤害。(二)期间设置不合理第一,一个月的时长很难做到充分地发挥出冷静期的作用。众所周知“80后”“90后”已经成为当下离婚的主力群体,他们大多都在忙碌自己的事业和生活,在事业和生活中来回奔波,难有多余时间再去安排二人的婚姻,特别是现在的年轻人共同婚姻生活时长较短,
14、加之关于婚姻经验也不足,夫妻之间又缺乏沟通去了解对方,因此更容易出现离婚的情况;而且总得来说设置较长时间的离婚冷静期可以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更好的安排,对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来说也是百利而无一害。因此,部分学者的意见是,一个月的冷静期过于短暂,当事人很难在此期间可以作出正确的抉择。第二,全部规定一个月缺乏合理性。任何一段婚姻,走向消亡的原因大相径庭。这也就导致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对于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婚姻现状、登记结婚年限、有无子女需要抚养等状况之后再去设立不同时间的冷静期期间,是很有必要并且十分的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不完备第一,离婚冷静期规定正式出台实施之前,各地离婚冷静
15、期的相关试点工作就已经在为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顺利地实施提供可行性的依据做好了身先士卒的准备。经过不断地试用检验发现试点工作进行中不乏存在着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的配套举措,帮助当事人仔细考虑是否继续他们的婚姻生活,拯救了许多面临解体的家庭。例如,四I安岳试行“登记离婚冷静期”5个月期间经调解的约90%的夫妻没有再提出离婚。第二,冷静期不是“冷冻期”。冷静期不是让当事人消极被动地度过,而是让双方当事人在这一个月内可以反思一下引发夫妻二人一步步走向离婚的原因是什么。然而客观上来说不少夫妻仅凭二人很难认识到他们的婚姻矛盾所在,更别说他们让可以冷静下来去想想该如何化解矛盾继续他们的婚姻生活。此时,婚姻双方
16、当事人十分需要中立客观的第三方力量来介入去协助修复他们之间的感情,化解二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达到挽回那即将分解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第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紧密地涉及到伦理亲情关系,不能只依靠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指导和干预,还需要一些社区和妇联组织的社会力量介入其中。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力量两种手段共同去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不仅让离婚冷静期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也让离该法律制度更具温度。五、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明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对此我深表赞同,原因如下所述:第一,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对于离婚案件一直秉持着一审不判离的原则,而一审结束后距离二审的时间长达六个月,这段时间与冷静期制度发挥的效果基本相当。第二,假如诉讼离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