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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对寺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应对疫情和外部环境影响,进一步服务我市航运业发展,推动产业稳进提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市纾困助企政策结合航运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航运企业落户对新设立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含)至10万载重吨,奖励50万元;开业运力在10万载重吨(含)以上的,奖励70万元。二、支持新增船舶运力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航运企业,新建自有运力船舶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的,或I(X)O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船
2、龄10年(含)以内,给予60元/载重吨的奖励,单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上述企业自有运力奖励船舶要求在依法合规经营6年以上,6年内转让或报废的收回补助。三、支持扩大运输生产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对于企业申报的上年度末运力规模在市水路运输企业中排名前10名(含)并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50亿吨公里且水路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7%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7%,增加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20%,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
3、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两项不相互累加。四、强化要素保障支持航运物流园区、航运总部大楼等项目建设,积极打造航运业发展核心平台,吸引航运物流要素集聚,对有发展需求的航运企业在土地要素及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保障,按湾经济开发区、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五、加强海洋人才激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或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六、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资格。在市内依法合规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交通部、交通等官方网站上无黑名单记录的航运企业(含现有企业)。(二)主要申报材料。1“支持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报材料。(1)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申报表;(2)承诺
4、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新开办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有关证明材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建设或购置发票或光租协议等复印件);(6)其他如认为需提供的资料。2. “支持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报材料。(1)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申报表;(2)承诺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证明;(5)有关证明材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建设或购置发票或光租协议等复印件);(6)其他如认为需提供的资料。3. “支持扩大运输生产”奖励申报材料。(1)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5、补助(奖励)资金申报表;(2)承诺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证明;(5)有关证明材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数据或上级港航部门提供的信息等);(6)其他如认为需提供的资料。4. “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奖励申报材料。按湾经济开发区、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5. “加强海洋人才激励”奖励申报材料。按人才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报企业在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市港航中心可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获得的,无需再提供。以下材料A4纸规格打印并每页加盖公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散页不受
6、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三)相关操作流程。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向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部门审核。(1)市港航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和奖励金额进行初审;(2)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核查有关资料,确认奖励资格及金额;(3)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应开展调查并重新组织审核;(4)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议。(四)资金的核准及拨付。1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议确定奖励资金并联合发文,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相关企业。2 .“支持新增船舶运力”奖励资金原则上自船舶取
7、得营运证件后次年开始分三年度兑现,其中第一年度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40%,第二年度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第三年度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o3 .“支持航运企业落户”“支持扩大运输生产”奖励资金按申报年度一次性兑现。(五)资金监督与检查。1市港航中心确认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对象。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主要负责政策指导、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进行核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与拨付。4 .享受本政策补助和奖励的航运企业的船舶须在我市依法合规经营超过6年,如航运企业未按承诺营运,其补助和奖励资金全额退还财政(因航运企业破产或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船舶灭失、全损的除外)。5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助
8、和奖励资金的,依法追还补助和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6 .奖励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七、附则1 .新增船舶运力指建造、购买的自有船舶运力(含融资租赁船舶)。2 .如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贝13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政策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4 .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企业,取消3年内申报奖励资格。(1)被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2)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3)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4)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5 .本政策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此后,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此前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政策为准,但本政策发布前已办理新增运力备案且符合原扶持政策条件的按原扶持政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