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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的通知为规范建设工程采矿管理,严厉打击涉矿领域违法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工程采矿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工程开采的范围。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二、属上述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
2、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不再办理出让登记,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三、明确“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工程开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地镇(街道)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主体,其中村级项目和非公项目由属地镇(街道)负责,明确监管责任人,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按方案施工,禁止超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涉及工程采矿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开采管理、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管,
3、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设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开采、生态修复及安全生产,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采矿备案手续。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工程开采过程中民爆物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五、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明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限场地平整围填、挡土墙砌筑)和多余量,该部分内容可单独编制或统一编制,分章节表述,同时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六、工程开采结束后,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重点审查开采工程是否有超越红线开采行为、终了边坡是否
4、安全稳定、生态修复工作是否按方案完成、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多余量是否与方案基本一致,去向是否合规等。对工程开采矿产资源超过方案规定数量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调查处理,对超采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区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备案表2.区砂石土工程性开采验收表附件1区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备案表项目名称建设周期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项目位置项目基本情况砂石土总量砂石土自用量砂石土多余量项目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审查通过情况,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多余量审核情况,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签字(盖章):年月日所属镇(街道、管委会、中心)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2区砂石土工程性开采验收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项目基本情况终了边坡情况(生态修复落实情况,边坡稳定性情况)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多余量复核情况(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多余量复核情况及去向)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验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