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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梁某某诉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名豪轩鱼翅海鲜大酒楼人格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在招聘广告并未明确不招女性,对于并非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不当理由仅因劳动者的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总第291期)第35-41页【法宝引证码】CLI. C. 312815911州市越秀区名豪轩鱼翅海鲜大酒楼人格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在招聘
2、广告并未明确不招女性,对于并非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不当理由仅因劳动者的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总第291期)第35-41页【法宝引证码】CLI. C. 312815911州市越秀区名豪轩鱼翅海鲜大酒楼人格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在招聘广告并未明确不招女性,对于并非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不当理由仅因劳动者的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来
3、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总第291期)第35-41页【法宝引证码】CLI. C. 312815911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8期(总第274期)第44-48页【法宝引证码】CLI. C. 841848857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
4、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第41-43页【法宝引证码】CLI. C. 715888078 .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第32-34页【法宝
5、引证码】CLI. C. 679612919 .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总第248期)【法宝引证码】CLI. C. 916251810 .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
6、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法宝引证码】CLI. C. 864334011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法宝引证码】CLI. C. 916251810 .蒋海燕、曾英
7、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法宝引证码】CLI. C. 864334011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8、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法宝引证码】CLI. C. 916251810 .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法宝引证码】CLI. C. 864334011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
9、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法宝引证码】CLI. C. 453363915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10、总第207期)【法宝引证码】CLI. C. 212047216 .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
11、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法宝引证码】CLI. C. 88025617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
12、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法宝引证码】CLI. C. 88025617.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裁判摘要】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总第122期)【法宝引证码】CLI. C. 67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