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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版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调整解读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
2、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解读】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本制度规定是本次规程修订的新增内容,要求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通过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建立和维护工作秩序,确保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有效。1修订背景和缘由(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有机结合,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创新。(2)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规定。(3)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2,执行要点实际工作中应
3、注意以下要求:(1)重视规章制度的作用,注意用制度落实责任,用制度进行管理,用制度规范行为。(2)注意安全风险分级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间的区别和内在关联性,相互支持,相互促进。(3)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应超前辨识预判岗位、环境、区域中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二、重要设备材料查验制度本款规定是本次规程修订的新增内容,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入矿入井的检查验收、检测制度,做好检查验收、检测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以
4、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满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进入井下。1修订背景和缘由增加本项制度的缘由,主要有以下方面:(1)入矿查验是保证设备设施、重要材料安全的重要前置性手段,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2)规程已对诸多重要设备材料提出了入井使用前检测要求,明确提出建立相关制度要求,可进一步保证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3)与其他标准、规范、规定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4)充分吸取灾害事故教训。2,执行要点(1)提高等重要设备材料入矿查验重要性的认
5、识。(2)重要设备材料的范畴原则上由煤矿企业确定,可以根据情况动态调整,但必须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定。(3)检查验收、检测的内容由煤炭企业自主确定,以安全性能为重点。(4)需通过检测实施查验时,检测的实施可由煤矿自主进行,也可委托具备资质或者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5)验收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并可追溯。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
6、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解读】本次修订,新增“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要求,目的是适应目前煤炭工业发展形势需要,积极寻求煤炭工业的重大技术变革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一、修订背景(1)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少人化开采是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必经之路。(2)推进自动化、智能化开采是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3)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给予方位的引导、鼓励、支持。(3)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煤炭企业的积极响应,已经取得初步成果。(4)煤矿智能化尚处于发展初期,具备巨大的发展空间。(5)推广自动
7、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尽可能将从业人员从危险岗位和危险环境解救出来的理念,应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规章中有所体现。二、执行要点煤矿企业应正确认识煤矿自动化、智能化的定位,充分认识其重大作用,在管理观念、投入力度、研发团队建设、推广应用力度等多方面下更大工夫。第九十五条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
8、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解读】一、矿井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本次修订增加了“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
9、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增加的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限制煤矿入井人数、避免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条件。1修订背景及缘由规定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2)充分体现高效集约化生产原则。(3)安全生产管理的客观需要。(4)与规程第四条“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主导方向保持一致。2.执行要点(1)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
10、作面。(2)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个掘进工作面。(3)“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放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二、采动影响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本次修订增加了“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的规定,目的是防止相邻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采动影响叠加和应力集中导致事故。1修订背景及缘由(1)相邻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采动影响叠加和应力集中,会大大增加灾害事故发生的危险性。(2)借鉴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3)与有关规定协调.(4)吸取灾害事故教训。2.执行要点采动影响区的范围,原则上应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具体条件确定,也可借鉴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等的相关规定。三、安全煤
11、柱本次修订增加了“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目的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范灾害事故的发生。修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1)安全煤柱的留设是按规定严格计算确定的,尤其是防水煤柱、工业场地煤柱和边界煤柱,减小其尺寸将可能导致灾难性事故的发生。盗采边界煤柱还会影响邻矿的安全。(2)回收采空区煤柱,即使是充填开采等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如果未经充分研究论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就任意回收,潜存重大安全风险,极可能引发重大灾害事故。如果违规开采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则危险更大。(3)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12、的相关规定。(4)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四、高速铁路安全煤柱本次修订,将“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修改为“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使表述更准确。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14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
13、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肝)。(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bn?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
14、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解读】一、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放顶煤开采要求本次修订将“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3/t。”修改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主要是文字结构优化,使表述更准确。二
15、、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本条所列情形,如果采用放顶煤开采,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应该严格执行其规定。本次修订做了如下2项修改:(1)删除了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中“煤层有突出危险的”。理由有两方面: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有关回复中已经明确,突出煤层在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的,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二是根据“不采突出层”“不掘突出面”的基本理念,突出煤层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原规定并无实际意义。(2)将“(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修改为“(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意味着不论矿井属于何种水文地质类型,只要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均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规定更加合理。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