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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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渝高法2022) 62号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 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意见。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2、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经一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二)加强日常对口联系。市高法院确定市高法院民二庭、重庆破产法庭,市税务局确定政策法规处及各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对口联系,具体负责日常联络、信息通报、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三)加强沟通会商。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定期共同梳理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会商税费(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或者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罚款等)清缴、减免、核销,纳税信用修复,破产企业已代收、代扣但未及时解缴的税费处理等涉税事项,指导管理人依法履职。探索将税务师事务所纳入管理人名册,允许税务机关作为债权

3、人依法推荐管理人。(四)政策咨询及询价快速反馈。管理人为推进破产程序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政策咨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向税务机关进行财产处置询价的,税务机关应予配合并及时书面回复。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五)加强破产案件信息共享。破产申请经人民法破产协同易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易审平台)向税务机关推送企业破产流程、裁判文书及处理结果等信息,便利主管税务机关集成相关信息,及时申报税费债权,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院裁定受理后,破产受理法院应及时通过重庆法院(六)加强企业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机关获得破产案件信息后,应及时通过协同易审平台向破产受理法院推送欠缴、新生税费等相关

4、信息。税务机关可通过协同易审平台等渠道向管理人推送、电子送达相关税务文书,经管理人电子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七)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信息共享。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的,应及时通过协同易审平台向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确保税务机关及时履行税费征管职责。三、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建立破产案件财产解封机制。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通过协同易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解除查封、冻结、扣押告知函、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解封手续。(九)未及时解封的处置措施。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要求解封的相关文件后二十日内未及时处理的

5、,管理人可以对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在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解封和财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四、便捷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十)依法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税费申报缴纳,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企业非正常户状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管理人应当根据接管的债务人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管理人未接管债务人账簿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财

6、产或行为,且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不存在未申报的已开票数据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待后续核实后作更正申报,更正申报税费根据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分别纳入破产债权、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处理。破产企业接受行政处罚且补办申报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十一)便捷办理权限、口令恢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已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通过协同易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税控设备、发票领用开具等权限、口令恢复,允许管理人指定人员经税务机关身份认定后作为破产企业税务经办人办理和查询相关涉税事

7、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快捷办理权限、口令恢复事宜。(十二)开通办税绿色通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为破产企业及其管理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身份认证、税务登记、涉税信息查询等涉税事宜快速便捷办理通道。(十三)便捷税务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 6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管理人凭注销申请、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等资料按照简易税务注销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探索将破

8、产企业税务清算及注销登记纳入线上受理、后台流转,提高办理效率。五、依法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十四)依法支持企业信用修复。税务机关积极探索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及动态调整机制。破产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根据其按照重整计划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破产企业或管理人未及时履行欠缴税费、新生税费申报缴纳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停供限开发票等监管措施。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必要时可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具体信用修复措施。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十五)依法调整信用限制和惩戒措

9、施。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企业,税务机关依法按重整计划受偿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的,破产企业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提前停止公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十六)提供破产处置涉税专项服务。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重大重整案件,税务机关指派联络员或专业团队靠前服务,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税费估算、意见建议等服务,助力企业重组新生。(十七)依法落实税收优惠。破产企业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10、请后,依法提出减免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税又有应退税款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向管理人主张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税。六、健全破产处置税费清缴机制(+A)支持税务机关作为税费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支持税务机关作为税费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十九)线上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同易审平台向管理人申报税费债权

11、。税务机关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可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的规定申报债权、行使权利。破产企业如有未完结税务稽查、税收风险应对或涉嫌发票违法相关协查、核查的,管理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相关调查。对主管税务机关预申报的税费债权,管理人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十)明确新生税费承担。破产申请受理后,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前,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为债权人利益继续营业,或者在使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债务人缴纳的税费(以下统称新生税费),分别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

12、义进行申报。人民法院应指导和督促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分配方案等相关文书中明确将新生税费及其滞纳金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并明确其承担主体和方式。税费债权、新生税费及其滞纳金原则上应以货币方式清偿,管理人等相关主体拟定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文书时应当充分估算并留足现金予以保障。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管理人、买受人、债权人等相关主体按照前述文书履行新生税费清缴义务;相关主体拒绝履行的,可以暂停发出办理财产过户及交付相关手续。(二十一)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及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在收到破产财产交易税款后,应当及时开具完税凭证(依法享受免税优惠的,出具免税证明),并积极协助财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如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依照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代开发票申请等资料,在收到税费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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