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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J 01412002)1总 则1.0.1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 化、科学化,特编制木规程。1.0.2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1.0.3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 称施工监理)。1.0.4实施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依据合同代表建设 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
2、管理。1.0.5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1.0. 5.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0. 5.2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1.0. 5.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1.0. 5.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0. 5.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6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配套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 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和监督制度。1.0.7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1.0. 7.
3、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2)监理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3)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惟一的管理者,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1.0. 7.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1)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2)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 包单位的合法权益;(3)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总监理工程师 应拒签支付工程款、要求承包单位改正、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 换承包单位。1.0.8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1.0.9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北京市工程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资格证书。1.0.10施工监理工作的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