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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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1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22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31日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当处理医疗纠纷,爱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我国建立医疗质量平安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法律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

2、削减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相互敬重,维护自身权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遵循公正、公正、准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我国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鼓舞患者参与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扬,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其次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法律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法律规范、常规的培训,并

4、加强职业道德训练。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法律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状况,准时消退隐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力量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平安,降低医疗风险;采纳医疗新技术的,应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平安有效、符合伦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

5、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肯定危急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准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状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打算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状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马上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

6、构应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当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准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夏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别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病理资料、护理纪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供应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或者

7、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询问、意见和建议,应急躁解释、说明,并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准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照实说明状况。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便利患者投诉或者询问。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制度,组织

8、开展医疗质量平安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平安信息,针对发觉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其次十条 患者应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照实供应与病情有关的信息,协作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其次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促进与训练工作,普及健康科学学问,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学问的认知水平。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其次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其次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

9、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其次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状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依据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其次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

10、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托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托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通知供应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己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其次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

11、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担当责任。尸检应由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其次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马上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依据规定处理。其次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依据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准时了解把握状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其次十九条医患双方应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平安

12、、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马上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准时实行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第三十条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在特地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坚持自愿、合法、公平的原则,敬重当事人的权利,敬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舞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全都的,应签署书面和解合同书

13、。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状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场纪录申请人的基本状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疔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14、第三十二条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依据具体状况,聘任肯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学问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当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依据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依据需要询问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15、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托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托付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托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敬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依据责任比例担当。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载明并具体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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