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慈善法》时代的私益募捐及其法律规制.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94767 上传时间:2023-03-0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58.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后《慈善法》时代的私益募捐及其法律规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后《慈善法》时代的私益募捐及其法律规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后《慈善法》时代的私益募捐及其法律规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后《慈善法》时代的私益募捐及其法律规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后《慈善法》时代的私益募捐及其法律规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后《慈善法》时代的私益募捐及其法律规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后《慈善法》时代的私益募捐及其法律规制.docx(1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一、问题的提出过劳自杀是指因过度工作而引发的自杀,其是否可以纳入工伤救济是社会法的前沿问题之一,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着广泛的讨论,各国也随之做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在我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的规定,自杀不属于工伤,同时将过劳自杀排除在工伤救济之外。因此,实践中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法院也普遍认为过劳导致的自杀结果和工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定过劳自杀的工伤救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将过劳自杀排除在工伤救济之外,这意味着劳动者及其家属需要自行承担过劳所引发的疾病、精神崩溃、自杀、死亡等负面后果,而造成过劳的用人单位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会让用人单位没有动力采取措施防止过

2、劳和改善劳动条件,更没有动力关注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过劳自杀在威胁着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同时,也加剧了劳资关系的对立和不信任。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应当对过劳自杀进行适当的救济。目前的研究大多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国外制度介绍,以及本国制度构建等宏观问题上,对微观层面的工伤认定具体标准还未做深入的探究。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围绕过劳自杀的工伤认定讨论三个问题:第一,过劳自杀的法律定性问题,介绍过劳自杀的法律概念和纳入工伤救济范围的原因;第二,依据过劳自杀的性质和特征来确定采用何种工伤认定模式及理论(因果关系);第三,过劳自杀工伤认定基准问题,即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解析过劳自杀,讨论过劳自杀工伤认定的具体

3、标准。二、过劳自杀的概念及定性社会学、精神医学等领域已经对过劳自杀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但该问题在法学领域尚属于一个新问题,其法律上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明确过劳自杀的法律概念及定性是讨论其工伤认定的前提,过劳自杀的法律定性对其工伤认定的模式选择和认定基准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过劳自杀的法律概念过劳自杀由过劳和自杀两个要素组成。过劳的字面意思是过度劳动和过度疲劳,现代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研究表明,超过正常限度的精神压力会给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医学上将通过休息恢复的疲劳称为可逆的短期疲劳,但这种可逆疲劳不断积累就会发生质的改变,转为不可逆的器质性疲劳,称

4、之为过劳。自杀则是表示一种死亡的结果,并同时表明死亡的原因。国际劳工组织将过劳自杀定义为由于劳动环境中的过重劳动或工作压力引起的自杀。但一般而言,单纯由于过重压力引发的自杀,属于个人对终结生命的选择,与工作之间不存在关联,不属于工伤。只有当劳动者因工作压力过大引发精神疾患,进而无法控制自己行为导致的自杀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该自杀行为归咎于工作引发的精神疾患,而非劳动者个人选择。也就是说,过劳自杀的工作关联性表现为压力精神疾患工伤。因此,工伤认定语境下的过劳自杀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压力引发精神疾患,进而导致的非故意性自杀。(二)过劳自杀的工作关联性工伤的本质在于职业危险的现实化,职场压力是工作中常见的

5、危险因素适度的压力可以起到激励劳动者的积极作用,而过重的压力只会造成劳动者的身心负担。从预防自杀的角度出发,对职场压力的控制可以有效减少劳动者精神疾患的发病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劳自杀。现代医学采取了压力一脆弱性理论(如图1 )来论证过劳自杀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依据该理论,当职场环境带来的压力非常强大时,就算劳动者个人在脆弱性较低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引发精神类疾患或自杀(a点)。反之,当劳动者个人的脆弱性很强,即便是环境带来的压力很少,也会造成精神疾病的发病(e点),当压力突破了人可承受能力界限(ae线段右侧空白区域),就会导致精神疾病,造成自杀等后果。图1 ”压力一脆弱性”理论模型图压力一脆

6、弱性理论证实了压力与精神疾患发病导致自杀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表明引发精神疾患发病的原因具有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多重性。当工作上的原因在客观上足以引发精神疾患的发病,并导致劳动者自杀的,应当被纳入工伤救济的范围。(三)过劳自杀的法律定性在现代医学论证了过劳自杀纳入工伤范围的客观必要性的基础上,法学研究需要在工伤制度的体系和框架内针对过劳自杀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设计。工伤一般分为事故性工伤和非事故性工伤两类,其中 非事故 性工伤 又包括了职业 病和职 业相关 联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 ) 0职业病和职业相关联疾病都是由于工作导致的疾病,两者的区别在于导致职业病的原因完全来自于工作

7、,而职业相关联疾病则是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共同作用引发或加重了疾患。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职业相关联疾病的认定比职业病更为复杂,工作原因认定难度更高。过劳自杀本质上是劳动者因工作压力引发精神疾患后的自我伤害行为,是精神疾患发病的一种极端表现,属于非事故性工伤。引发过劳自杀的原因并非与该工作或者职业伴随的特殊危险,而是在职场中最为常见的工作压力。并且工作上的压力并非导致过劳自杀的唯一原因,工作压力往往和其他生活中的压力纠缠在一起推波助澜导致自杀。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过劳自杀是职场压力引发的职业相关联疾病。不同的工伤类型对应的工伤认定模式亦不同,典型的职业病可以通过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8、即依托职业病目录,结合医院诊断书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而过劳自杀作为一种与职场压力相关的疾病,发病原因复杂,只能依赖法院在个案中判断伤害结果是否由于工作导致。也就是说,法官需要在案件中梳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反复斟酌工作与劳动者精神疾患发病(自杀)间的关联,判断是否存在工作上的因果关系。三、过劳自杀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传统的工伤认定需要判断伤害结果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件。随着实践的发展,传统三要件理论发生了松动,如果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不必一定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要件,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本质是工作原因的判断,

9、即伤害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在过劳自杀的工伤认定中更为明显,工作压力导致劳动者罹患精神疾患并自杀是一个压力蓄积的过程,自杀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之外,故其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联系较为疏松。因此,过劳自杀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是判断劳动者自杀与工作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可以认定自杀是出于工作上的原因,即工作精神疾患自杀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工伤。(一)过劳自杀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过劳自杀作为一种职业相关联疾病,其工作原因的认定与传统理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对工作原因判定采取了法定主义,立法通过经验主义罗列的方式将属于工伤的情形具体化,认为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

10、从事本职工作存在密切的关联,是为完成工作所必须进行的某种行为。由于过劳自杀属于职业相关联疾病,其发病与工作之间不存在紧密的、必然的关联,传统的工伤认定因果关系理论否认这种不必然关联,排除了过劳自杀中工作压力与劳动者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回应在当代社会职场压力激增的趋势下劳动者对于精神健康的需求。过劳自杀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是,相较于一般的工伤认定,过劳自杀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具有宽容性和复杂性,其宽容性表现在过劳自杀中因果关系认定需要解决工作压力与精神疾患(自杀)之间的关联问题,这样的关联并非事故性工伤一般显而易见;复杂性表现在过劳自杀发病原因复杂多样,其因果关系认定需要通过价值衡量,判断劳动者在

11、工作中是否承担了足以引发精神疾患的压力,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压力,以及权衡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二)过劳自杀不中断因果关系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雇主赔偿责任制度,先天带有侵权法的基因。作为工作原因判断基准的因果关系问题,基本上沿袭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但由于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带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故而在讨论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时,不可忽略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这一重要目的。我国将过劳自杀排除在工伤之外很大原因在于条例第16条明确的规定,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自杀都不属于工伤。该规定源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具体指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使危害后果不再归属于实施先前危害行为的主体。该理论将自杀视为

12、劳动者严重伤害自我的行为,自杀行为切断了死亡结果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规定受到了来自学界的批判,有学者认为不去深究劳动者自杀原因,将自杀一律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过于武断。笔者认为,出于保护劳动者精神健康的考量,及降低劳动者自杀行为的可责难性,过劳自杀工伤认定需要区分自杀行为的故意性和非故意性,导致自杀原因可能有很多种,现代医学以及社会学都已经证明有一部分自杀行为存在非故意性。司法实务界也有观点认为,若劳动者的自杀行为是在精神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条例第16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杀有着本质的区别。若当事人因罹患精神疾患而陷入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特殊状态,尽管自杀行为介入了工作原因与死亡结果之间,但这

13、种情形的自杀行为与死亡结果并不能归结为劳动者的故意,而归结于工作压力,那么工作一过劳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因为自杀行为而中断,过劳自杀中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应得到工伤保险法上的救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选择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过劳自杀工伤认定的核心,而因果关系理论则是用来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我国在立法、司法上对工伤认定究竟采取何种因果关系理论并没有定论,现有的理论主要是重要条件说职业利益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重要条件说认为,工作是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必要条件,如果用人单位造成的原因是引发伤害的主要原因,则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但重要条件理论还是离不开对各原因力的衡量和判断,还需要在个案中通

14、过相当因果关系进行限制。职业利益说认为,劳动者受伤的结果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需要以是否为了用人单位利益作为衡量标准,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是用人单位的利益。但该理论无法解决过劳自杀中各种压力之间关系的判定问题,笔者更倾向于将职业利益说放入条件关系成立要件中,作为一个辅助的判断标准。以上两个理论由于存在局限性,均不能用来解决过劳自杀的工伤认定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则认为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只要满足相当性的条件,即可认定存在工作原因。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要求,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工作上的原因可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极大地增加了发生可能性,则成立伤害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苛责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

15、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由于我国工伤及职业病认定均采用限定列举的模式,无可避免存在列举不足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引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工作原因的基准。过劳自杀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与工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认定较为复杂,笔者认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灵活性及可适性,可以较好应对过劳自杀中复杂的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虽然民法、刑法中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但在过劳自杀工伤认定中的应用,还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1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2 )该事件需显著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也就是说相当因果关系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段式结构。在过劳自杀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如下解读:首先,需要综合评价劳动者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