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2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2份).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
2、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第六条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
3、,并向社会公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七条养犬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第八条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四)犬只相片。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
4、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XX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因办理许可手续,犬只需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第九条XX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xx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界满后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界满三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换领XX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第十条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
5、前,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二个月内进行免疫。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的免疫和犬用疫苗的经营。第十一条XX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第十二条准养犬变更养犬者、养犬者变更住所的,养犬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养犬者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三条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在准养犬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
6、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携犬进入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第十四条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7、。经营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犬只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五条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法控制或捕杀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发现狂犬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扑疫措施。第十七条未取得XX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佩带犬牌
8、但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暂扣。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在犬只被暂扣七日内携有效证件或补办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只;逾期未领取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依照本规定被暂扣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在指定的场所予以寄养,养犬者应交纳犬只寄养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第
9、二十一条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第二十二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从事犬只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同意
10、发布的家犬管理条例和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京的单位和公民、一切在京的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第三条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区和近郊区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未设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区(县)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城区、近郊区、远郊城镇居民聚居区、工矿区、游览区、飞机场周围,为禁止养犬区。郊区各区、县境内的禁止养犬区的地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第五条在禁止养犬区内,因工作、生产需要,饲养警犬、军犬、科研教学用犬和专业户饲养的肉用犬,以及其它特殊需要养犬的,均须由养犬者(包括养犬单
11、位)报经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方得养犬。经批准饲养的犬,转户、死亡、丢失时,养犬者应在十日内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办理转户、注销手续。第六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和非禁止养犬区的家犬,由养犬者负责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犬进行检疫、接种预防狂犬病的疫苗,并领取犬牌。检疫和接种疫苗的工作,城区、近郊区由市畜牧局指定的兽医站负责;远郊区由所在地区兽医站负责。经营犬肉及其副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商品检疫。未经批准登记和未经检疫、接种疫苗的犬,为非法养犬。第七条对养犬的审批登记费和犬牌、检疫、接种疫苗的费用,一律由养犬者负担。第八条养犬者对所养的犬必须严格看管。在禁止养犬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
12、,除公安部门的警犬和部队的军犬外,一律不准带出户外。在禁养区范围内,因看管不严跑出户外的犬,一律按无主犬捕杀、处理。在禁止养犬区内,除批准经营者外,禁止进行犬的买卖。第九条各医院、卫生防疫站、兽医站要认真监视狂犬病疫情。发现被犬咬伤的人,医疗部门必须及时认真地给予诊治。发现狂犬的地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疫区范围,发布公告,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将疫区的犬全部捕杀,并按卫生防疫要求处理。第十条对违犯本办法养犬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所养之犬捕杀。第十一条凡养犬咬伤人的(包括因看管不严致使家犬出户咬人),被犬咬伤者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由养犬者承担和赔偿,并由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对养犬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纵犬咬人的,要依法严惩。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