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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五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升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4日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
2、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
3、的,不作重复评估。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
4、机构进行。选择第三方机构,应当注重其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风险较小的,可以组织召开本单位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专题会议进行简易评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时限,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承办
5、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第八条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对以下方面造成的风险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
6、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划分:(-)大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或者可能引发严重舆情事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二)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或者可能引发舆论炒作,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为中
7、风险;(三)大多数公众表示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第十一条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就风险评估情况及决策草案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估主体和评估事项;(二)评估方式和评估过程;(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源、风险点;(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七)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A)风
8、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对策建议;(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风险评估报告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第十二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本规则,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或者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6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