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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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科技馆捐赠,规范上海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英文名称)本办法所称的上海科技馆,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Science&Techno1ogyMuseumo英文缩写为:SSTMo第三条(适用范围)向上海科技馆(以下简称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

2、、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捐赠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科技馆无条件或者附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五条(受赠人)科技馆为受赠人。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科技馆捐赠财产的受赠工作。第六条(捐赠财产的程序)捐赠人可以向科技馆提出捐赠的意愿。科技馆应当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的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第七条(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者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

3、或者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第八条(附义务捐赠的范围)捐赠人向科技馆捐赠的,可以与科技馆协商,约定在受赠的同时附带下列义务:(一)为该项捐赠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第九条(对捐赠

4、的奖励)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第十一条(优惠措施)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第

5、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

6、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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