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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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

2、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到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到2025年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综合行政执法能力达到西部领先水平。到2027年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

3、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国前列。二、主要任务(一)明晰执法事项。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1)。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梳理基层执法行为和场景,并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2)。其中,通用赋权事项由乡镇(街道)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由乡镇(街道)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承接,乡镇(街道)承接自

4、选赋权事项不低于15%,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管辖区域内同类型乡镇(街道)选取的自选赋权事项要基本一致。乡镇(街道)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事项一并纳入抓好落实。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各区县政府要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本管辖区域内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要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

5、司法行政部门。(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县专业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三)创新制度机制。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

6、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四)强化数智引领。打造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开发建设乡镇(街道)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

7、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五)加强协调监督。各区县政府要指导本管辖区域内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乡镇(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所在区县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

8、与区县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不成的,由区县政府决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三、组织实施(一)压实工作责任。区县政府要承担统筹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部门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

9、、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乡镇(街道)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级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二)强化工作保障。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分步推进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指

10、导条件较成熟的乡镇(街道)(见附件3)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督促其他乡镇(街道)分批次实施,确保2023年年底前在本管辖区域内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全面展开。(四)做好总结提升。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有关经验成果,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更大实效。附件:1.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2 .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

11、023年)3 .重庆市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名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7日附件1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主体执法依据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2消防安全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一条。3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国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4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检查乡

1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豆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6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行政检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7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膏(2023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8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内河渡口渡

13、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9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10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11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卜八条、第五十三条。12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卜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旧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

14、十九条、第五十三条。13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I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I三条。14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I-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15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6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

15、、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电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17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行政处aiJ乡(镇)人民政府市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T十八条、第四十一条。18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行政处乡(镇)人民政府、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罚道办事处年施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19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七十条。20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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