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414-91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L414-91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oc(3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41491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2-02批准 1992-04-01实施 1总则 1.1制定依据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 测技术规范,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的要求而制定。 1.2制定原则 本规范的制定既考虑技术先进性,又考虑现实可行性,力求使规范内容与我国 火电厂的环境特征、技术水平和装备条件相适应。 1.3制定目的 1.3.1掌握我国火电厂环境质量现状,建立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档案,分析研究其 变化规律,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统一全国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采样及分析方法,确保
2、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 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 1.4适用范围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中心站、厂监测站及其他从事电力环境监测的单位或部 门。 1.5人员要求 1.5.1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学习或培训并考核合格。 1.5.2掌握有关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 等。 1.5.3保证监测数据的清晰、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1.5.4注意保守机密。 1.6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2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2.1监测目的 对火电厂外排水实施常规监测,对临时性排水实施应急监测,以反映火电厂排 水现状。 2.2监测对象 常规监测对象为下列各类外排水: a
3、.灰场(灰池)排水; b.厂区工业废水(包括含油工业废水); c.化学酸碱中和池排水; d.生活污水; e.其它可能对受纳水体产生污染的排水(其它废水)。 应急监测对象为下列临时性排水: a.露天煤场排水; b.用于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的临时性排水。 2.3采样原则 采样应具有代表性。采样前必须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 时间、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况。常规监测应在采样的同时测定排放口处排水的流 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应同时记录该次排水总量。 2.4采样点设置 2.4.1集中外排的电厂,采样点设在总排口处;分多路外排的电厂,采样点应设在 各外排口处。各系统排水集中外排或分排的采样点
4、的设置见表1。 表1 排水监测采样点 可根据本厂的工艺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上述采样点做部分调整。确定自选采样 点时应注意,采样的地点、部位、时间以及方法的选取都应保证所采样品的代 表性。监测报告中应注明自选采样点的位置。 2.4.2一般在管(渠)道出口处的水流中部采样。当排水管(渠)道的水较深时(如大于 1.0m),可由表层水面起向下至1/4深度处采样。测含油量时,按2.8.4.1的规定采 样。 2.5采样点水流状况 采样时应观测下列各项并同时做好记录: a.采样点处排水的排放形式(管道或明渠等); b.排水的颜色和气味; c.水面有无油膜(或油花)、悬浮物、杂物、泡沫等; d.水温。 2.6排
5、水量测量 测出排水管(渠)的流量后可计算出一定排放时间内的排水量。计算如式(1)。 V=qvT (1)式中 qv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m3/s; T排放时间,s; VT时间内的排水量,m3。 流量qv可通过测量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速和水流断面面积后用式(2)计算求得。 (2)式 中 qv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m3/s; v排放口过水断面的平均流速,m/s; S排放口处过水断面面积,m2。 排水的流速可用浮标法或流速仪法测量,也可用咽喉式计量槽测量流量。 排水测流点应尽可能靠近采样点并与水质采样同时进行。 2.6.1流速测量 2.6.1.1流速仪法 水文测量中使用的流速仪可用于电厂排水流速的测量。 测量
6、时应注意使流速仪的杯(或桨)全部浸没在水中,且不碰刮沟壁。排水管道 为压力管道时,须将流速仪伸入到管内,与管口的距离为管径的1.52倍。排水 流量按式(2)计算。 2.6.1.2浮标法 选取一段水流断面比较规整,长约1015m,底壁较平滑的直段排水渠道作 为测量渠段,清理疏通后测出其水流断面面积。取一小块浮标(如泡沫塑料等)放入 排水渠道中,记录其流经该测量渠段的时间(以秒计),重复多次,取十个以上有效 测定数据,计算其平均值。测量用的浮标应随水流在渠道中部通过,否则 所得数据无效。 流速计算如式(3)。 (3)式 中 v平均流速,m/s; L测量渠段的长度,m; t平均流过时间,s; a系数
7、,取0.7。 风较大时不宜使用浮标法。 根据式(3)所得平均流速和测量渠段的过水断面面积按式(2)计算排水流量。 2.6.2临时性排水的排放量 临时性排水可在排放前计算储罐水量或测量排放流速和总排放时间,然后计算 其排放量。 2.7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 2.7.1每次监测采样2个,在同一天的上午和下午各采样1个。 临时性排水在排放过程中采样一次。 2.7.2各类排水应监测项目的采样周期见表2。监测时可根据本厂的排水情况和有 关要求,适当缩短采样周期。 对于各类排水集中排放或几类汇合后排放的电厂,各类排水的各污染物监测周 期按表2执行,采样点设置见2.4.1。 表2 排水监测采样周期 注:1)排放
8、时监测; 2)根据添加剂、钝化剂的实际情况选择监测项目(如pH值、悬浮物、COD、 As、亚硝酸盐氮等); 3)监测项目根据排水的性质决定。 2.8采样方法 除BOD5、pH值和悬浮物等项目外,一般将上、下午样品混合后作为该次监 测的分析样品。各采样点上、下午流量不变或变化很小时,两次样品可作等容混 合,否则应根据流量的不同按比例混合;pH值应在现场测定;BOD5和悬浮物的 监测应在采样后尽快分析样品;BOD5、pH值和悬浮物等项目,取上、下午测定 值的平均值。 2.8.1采样容器 2.8.1.1采用聚乙烯或硬质玻璃容器。 2.8.1.2对盛放测金属污染物水样的容器,先用不含该类金属成分的洗涤
9、剂清洗, 再用自来水冲洗,并尽可能减少容器内壁的残留水分,然后用酸浸泡处理后再用自 来水清洗干净。对内壁清洁的容器,可直接用自来水洗刷干净后做酸浸泡处理。凡 须做酸浸泡处理的容器,在酸浸泡前应尽量少用或不用洗涤剂清洗。 玻璃容器可用HNO3(1+1)、HCl(1+1)或王水浸泡;聚乙烯塑料容器可用 HNO3(1+1)或HCl(1+1)浸泡。可靠的浸泡条件是70下浸泡24h,条件不具备时 也可常温浸泡并适当延长浸泡时间。 2.8.1.3对盛放测有机物水样的容器,应用铬酸洗液、自来水、蒸馏水依次洗净。 2.8.1.4对盛放其它监测项目水样的容器,其处理方法可参见2.8.1.2,但浸泡条件 改为常温
10、浸泡8h。 2.8.1.5容器处理后贴上标签备用。 2.8.1.6各采样点的采样容器应专用。 2.8.2现场采样 现场采样可手工采样或自动采样,并做好记录。采样时用待采水样荡洗盛样容 器内壁3次,再按要求体积采集水样并在标签上注明采样时间、地点及样品类别(监 测项目)、采样人姓名和采样时的天气情况等事项。对需保存一段时间再分析的水 样,应在采样后立即按要求加入保护试剂。如在采样前加入保护试剂,则不能在采 样前用待采水样荡洗盛样容器。 采样结束前应仔细检查采样记录和水样,如发现有漏采或不符合规定者,应立 即补采或重采。 2.8.3采样量 各监测项目的最小采样量见表3。 表3 水质监测采样体积与样
11、品保存方法 注:P聚乙烯塑料桶(瓶);G玻璃瓶;P(A),G(A)用1+1的硝酸洗 涤后的聚乙烯塑料桶(瓶)、玻璃瓶。 2.8.4采样注意事项 2.8.4.1用于检测油、悬浮物等项目的水样应在不同深度采样,按比例混合后作为 一个排水样品,采样体积视含量而定。 2.8.4.2监测BOD5、硫化物、挥发酚等项目,应分别单独采样。用于检测BOD5和 硫化物两项目的采样瓶瓶口直径至少为35mm、容积至少为500mL,容器标签上 应写明监测项目。 2.8.4.3用于检测镉、总铬、铜、铅、锌等项目的水样若只作短时间的保存,每升 水样加1.5mL浓硝酸(或3mL1+1HNO3)即可;对缓冲容量较大的水样可适
12、当增加酸 量。 2.8.4.4对采样后待运输的样品,在采样时宜在容器内预留1%的空间。对作BOD5 分析的水样,在采样时应使水样充满容器。 2.8.4.5对临时性排水在其外排过程中采样。应放空储罐至取样口间管内的积水后 再采样。 2.9水样的保存和运输 在监测工作中应尽可能缩短样品的运输和保存时间。 2.9.1保存排水水样的基本要求是:(1)减缓或抑制水样的生化变化;(2)减缓水样的 化学变化(络合、氧化还原、沉淀析出等);(3)减少组分的挥发损失。 为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水样最好是现场分析或采样后尽快分析,无条件现 场分析但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样品分析时,可优先考虑冷藏保存法。在通常情况 下
13、,4下冷藏的水样可至少保存24h。只有确信不会引入干扰或造成样品污染时 才考虑添加化学试剂(保护试剂)。各排放口水样的保存方法应依测定项目而定。水 样在分析前应放置在避光和低温处。 2.9.2样品保存所需添加的化学试剂,应使用优级纯试剂(保证试剂)或高纯试剂,尤 其在采集金属污染物监测项目的水样时更需注意保护试剂的纯度。 2.9.3各监测项目的水样保存方法(推荐方法)见表3。 2.9.4水样运输前应将样品容器的内、外盖盖紧。装箱时注意防止运输途中破损。 运输时应有押运人员,水样交化验室时,双方应在运样单上签名。 2.10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2.10.1监测项目的确定原则 a.选择火电厂排放水中
14、可能存在的,并且国家排放标准或环境质量标准中要求 控制的污染物; b.各监测项目应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及相应的监测手段; c.根据火电厂生产工艺的特点分别确定各系统排水中相应的监测项目; d.各监测单位可根据本厂的具体情况,对监测项目做适当的调整并报所在省的 电力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批; e.当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对火电类企业排水监测项目的规定有变动时,应按照 其新的规定执行,并报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各类排水的监测项目见表2。 2.10.2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见表2。 连续三年未检出(即低于相应分析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项目,可适当延长监测 周期。 各厂根据本厂工艺特点增加的监测项目列为选测项目,其监测采样周期可参照 表2中类似项目的规定确定,若所增加的选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在连续两年的监测中 均接近或超过国家的排放标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