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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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本市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第三条促进集群发展工作以增强中小

2、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制定市级特色产业集群的培育和认定标准,开展培育、申报、监督和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培育和认定3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第五条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辖区内市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3、。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1、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设立3年以上,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十四五”规划,为所在区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本市乃至全国前列,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在本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和“2+(3+6)+(4+5)”产业的集群。集群近三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5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5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4、o2、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级或国家级)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龙头企业开展合作。4、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较完善,国家级、

5、市级或区级创新平台不少于1个;集群企业参与主导产业标准制修订不少于2项;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集群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5、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问诊”、智能工厂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解决方案、两化融合贯标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集群中小企业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推广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6、具有较高绿色化

6、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7、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8、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或引入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建立诉求

7、协调处理机制,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工作措施完整。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市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特色产业集群的材料初审,并将推荐集群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九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等程序,确定拟认定的集群名单,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上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第四章培育

8、要求第十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集群发展规划,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第十一条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各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推荐具有上市基础的优质中小企业纳入改制上市培育库。集群重点企业纳入全市“政策服务包”推送名单。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十二条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

9、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第十三条集群运营主体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发展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二)提升集群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积极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支持集群内企业建立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发挥协同创新效应,依托龙头企业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

10、”等创新载体,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进一步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聚焦“园区+平台”专项工程,强化工业互联网功能性平台赋能作用。引导集群内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实现集群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诊断全覆盖,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

11、,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推动质量、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等服务机构进集群提供精准服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打造集群专属融资产品,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四条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五条特色产业集群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

12、告,反映上年度集群发展情况。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并组织特色产业集群于每年4月1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十六条对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协同创新能力强、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绿色化升级效果明显、开放治理机制完善的集群予以重点扶持,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第十七条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集群复核资格:(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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