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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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推进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XX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3)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范围为

2、:农村集体依法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等。第三条农村集体依法委托镇财经所(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代理农村集体财务核算业务,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农村集体账本由代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村建账,按村核算。各行政村只设1名报账员,由村“两委”成员兼任,履行出纳职责。村级报账员由各村推选,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镇政府批准。村党组织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其直旁系三代以内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第二章农村集

3、体资金管理第四条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农村集体在各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的监督下,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的私章印鉴。农村集体财务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支票的使用必须由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共同签发。不得用现金支票替代转账支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登记证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五条农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备用金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4、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备用金的领取必须执行“一报一领”制度。突发应急情况需超标准领取备用金的,必须经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由各镇镇长签字同意方可领取。村报账员应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第六条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资金、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科目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以任何事由套取专项资金。第七条资金支

5、付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现金支付范围。对个人支付劳保、福利、抚恤救济费用;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零星支出等。(二)转账支付的范围。单张票据金额达到IOOO元以上(含1000元)的支付事项。包括物品采购支出,工程项目支出,拆迁安置补偿支出,水费电费等委托业务,物业管理费,村干部报酬,其他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事项。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八条农村集体所有收款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农村集体收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领购原则。村报账员到镇财经所统一领取开具收据,并按规定办理领发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开具和管理收据。第九条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

6、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征地补偿费、预收款项、“一事一议”资金、上级拨付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等,应作往来核算或专账核算。第十条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在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收益分配、投资、资金借贷、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农村集体资金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

7、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第十二条非生产性支出管理。根据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财政厅V关于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财农村发(2023)X号)要求,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要报镇政府审批。村“两委”干部工作报酬、离任村主职生活补贴等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因公外出按相关规定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差旅费。村级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公益性活动和突发应急、防汛抗旱、疫情防控等工作误餐费用,需报镇政府同意后实施,总额由各镇根据工作量来确定,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并据实报销。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零支出制度。第十三条农村集

8、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二)实行“签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农村集体负责原始凭证的合法有效,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四议两公开”、包村镇干部审核签字,附公开唱票情况表,再按程序分级报镇分管领导、镇长审批。代理服务中心对所有票据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报账单上签

9、字方可入账。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主任应当拒绝入账。(三)严格日常支出管理。严禁白条入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镇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在IOOO元以内。第四章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村级建设项目的安排,应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且专业技术含量不高的村级集体建设项目,可由村委会按简易

10、程序在村内组织竞争性实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预算、决算,明确监督人员开展监理,报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建设。确有需要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决算,其结果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使用上级项目资金且有明确公开采购要求的项目除外。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60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建设项目,按照“审批不出镇”的原则,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程序办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对投资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建设项目,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严禁分割工程发包。如有专项规定的,

11、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所有工程预算、结算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镇政府监督。工程结算必须凭完整税务发票,严禁白条入账。第十七条工程款的支付:(一)自建项目工程款须凭有关会议纪要、预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原材料发票、用工人员工资表等报账。(二)承包建设项目工程款须凭交易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建设税务发票等资料报账。(三)预付工程款须凭正规税务发票,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四)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12、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

13、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A)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集体资产运营情况盘点清查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已出让或报废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

14、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逐项记录

15、。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重点记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镇代理中心每年度应督促各村进行一次资产资源清查。对盘亏盘盈的资产资源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对造成资产资源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镇党委政府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通过自查、党员群众评议、征求镇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镇纪委和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

16、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加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购置的管理。固定资产价值较小(评估价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研究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建议或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评估价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研究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在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登记。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的管理: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评估价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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