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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XX市安全生产办法和XX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2、服务救援的原则。第四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街镇(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以服务于应急救援为核心,突出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3、实际情况;(S)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A)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第八条各单位应组成编制工作小组,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完成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各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第九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各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第十条市、区、街镇(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5、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二条应急预案评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应急预案评审。(一)评审准备1 .编制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应急、安全负责人;应急预案编制人员、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相关人员。2 .编制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聘
6、请相应行业的应急专家,必要时可邀请包括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应急机构代表参加评审。(1)评审专家的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应与申报单位主营业务一致。(2)专家人数的确定。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申请评审的单位应根据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总数应为奇数且须满足以下条件:大、中型规模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3 .预案编制单位与专家组商定评审会议召开时间,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参评应急预案送交评审专家、其他参与评审人员以及安全监管部门。4 .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但可以视具体
7、情况对评审过程进行抽查。5 .评审人员与预案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评审程序1预案编制单位代表介绍单位基本情况,且应包括如下内容:(1)单位概况;(2)预案编制过程;(3)主要事故类型及可能波及范围;(4)风险评估结果,应急资源调查和应急能力评估结论。2 .评审专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的要求,对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涉及的人员、物资装备、培训和应急演练等相关内容进行评审。3 .评审专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向预案编制单位反馈评审情况,并填写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和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4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和相关参与评审人员
8、的建议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审会议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完成预案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三条纸面办公企业在街镇(功能区)申请应急预案备案的中型规模以下、非高危企业的应急预案,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应急、安全负责人,应急预案编制人员和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论证。论证应填写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和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经评审(论证)后方可发布实施,应急预案的发布应由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令并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五条市、区安全监管局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镇(功能区、
9、化工园区)的应急预案应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区安全监管局和市安全监管局。5 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第十七条驻X中央企业总部、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总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含冶金、有色)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建材、轻工、机械、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注册地区安全监管局备案。各区安全监管局可将辖区内
10、小微企业、危险性较小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工作下放至街镇(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同的单位,应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坐落地点属于其他省份的单位应急预案在注册地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抄送实际生产经营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各区安全监管局。各区安全监管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将辖区内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应急预案备案,但危险性较大的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抄送范畴。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1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加盖公章);2 .应急预案的文本(含附件)及电子文档(光盘);3 .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4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加盖公章)。需要履行抄送程序的单位应在获得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抄送程序。应急预案的抄送应提交以下材料:1 .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副本;2 .应急预案的文本(含附件)及电子文档(光盘)。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接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并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各级安全生
12、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抄送的应急预案,应于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应急预案抄送签收单。(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完成补正后,重新申报。(三)市、区安全监管局应指定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部门,并将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四)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定期将完成应急预案备案(抄送)的单位名单进行公示。(五)市、区、街镇(园区)采用统一的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条市、区、街镇(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合法途径公开发布本辖区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明手册,普及应急常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作有
13、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有关人员免费发放。第二十一条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通过印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救援人员开展培训。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预案
14、演练。市、区、街镇(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辖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市、区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由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XX专项应急预案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市、区安全监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组织开展。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科目
15、的设置应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类型实现全覆盖。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第六章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细则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