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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立法的概述一、精神卫生立法的意义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其统辖范围对其所有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政策、纪律、道德和契约规范等,但这些行为规范并不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法的主要特征为社会共同性、强制性、公正性、稳定性。精神卫生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大多数精神障碍至今病因和发病机理不明,缺乏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和手段,治愈率低、病残率高,不仅导致自身痛苦,而且造成社会和家庭的沉重负担。其次,精神障碍常由于病态所致出现冲动、伤人、毁物等危害行为;又由于无自知力,缺乏主动就医的意愿,甚至拒绝接受精神卫生服务。再则,精神障碍病人在世界各国均承受着偏
2、见和歧视,提供给他们的精神卫生服务质量普遍较差;大多数病人对其应得的尊重与应享的权益不甚了解,由此也增加病人基本公民权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因此,精神卫生领域比其他的卫生领域更迫切需要立法,因为精神障碍病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甚至医疗等方面,均面临着比其他疾病病人更多的困难。精神障碍病人几乎在任何国家都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为改变这种状态,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广大精神卫生工作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一个最重要而有效的措施,便是开展精神卫生立法。立法既能保护病人本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对病人的歧视和侵害,同时也可保护其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大众。通过立法促进国民精神健康水
3、平的提高已受到大众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上海市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政府的重视下,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4月7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大陆缺乏精神卫生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历史,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二、条例简介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法规,受到各方面包括专业同道的关注。为此,简作介绍。(-)主要内容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总则。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病人合法权益保障,机构设置与人员要求,倡导社会参与等。2 .心理健康咨询和精
4、神障碍的预防。鼓励相关研究,非精神科的精神卫生服务,学校、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对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构与人员的要求等。3 .医疗看护。医疗看护责任人(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确定,医疗看护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等。4 .精神障碍的治疗。合理医疗的要求与获得,知情和决定权,隐私保护,精神障碍的诊断与审核程序,住院方式与程序,住院治疗期间的权益保护,出院相关规定及医疗费用的规定等。5 .精神障碍的康复。康复权利及院内康复的规定,社区康复,特殊扶持措施,技术指导,病人病愈后的权利保障等。6 .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与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衔接
5、,与强制住院相关法规的衔接,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相关法律的衔接,名词解释等。(-)主要特点1恪守国际通行的精神卫生立法原则。尽管世界各国的社会和法律制度不同,但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宗旨和关键性成分却高度一致。其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精神障碍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衍生出的还有促进全社会的精神健康意识,提高精神健康水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各部门协调、精神健康促进、保证基本的精神卫生服务、规范诊疗活动,以及对病人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决定而进行的审查复核程序等。对照联合国的保障精神障碍病人权益与促进精神保健的原则、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卫生立法:十项基本原则等文件,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精神卫生法,条例的深度
6、广度、法规规定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等,都符合现代精神卫生立法的精神。7 .强调对精神障碍病人及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法律保障措施。除重申一般公民权中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外,在医疗过程中维护病人权益方面,条例对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通信及会客权,以及隐私保护、医疗费用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对于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权益保障,则规定了康复活动的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家庭和亲属有维护病人权益的责任,病人病愈后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权益。同时,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还为保障病人获得“积极、适当”的治疗而创设了作为民法补充和延伸的“医疗看护制度”。明确在病人完全或
7、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以切实履行避免病人因病伤害自身或他人、协助病人治疗及帮助其回归社会等职责。通过具体细化,这一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日益增多的部分精神科医疗纠纷。8 .严格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如对专业人员、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提出了管理要求。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方面,设置了诊断、诊断复核、会诊、鉴定等程序以保证针对结论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在出入院方式上,强调有自知力的病人可自行决定出入院;自知力不全的病人则根据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建议,由监护人决定并办理出入院;对有各类危险行为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可以由监护人、单位、居民(村民)
8、委员会或者公安部门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经2名以上(其中1名须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决定后予以紧急住院观察72h。同时强调“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符合住院标准。不得无故留置精神障碍病人”。另外,条例还对实施精神外科手术和约束隔离等特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严格规范。9 .将有力地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强调了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等,具体落实了各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倡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捐赠和援助精神卫生事业和精神障碍病人;鼓励
9、和加强科研,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规定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咨询门诊,以满足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对精神障碍的康复给予了明确的扶持和优惠。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落实,精神卫生工作必将取得全面发展。三、精神障碍病人的权利和义务()1980年美国颁布了精神卫生系统法(Menta1Hea1thSyStemACt)曾主张精神科病人享有下列的权利:1 .病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治疗,即最具有支持性的治疗,且限制是在最少的环境下。2 .对于治疗,病人有权要求符合个别化、书写下来的,并且须定期加以修改的计划。3 .病人有权利参与治疗计划,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治疗目标、
10、治疗目的、治疗的副反应以及可能的其他治疗方法。4 .除了在紧急状况下或法律规定之外,病人有权利拒绝治疗。5 .病人有权利拒绝参与实验研究。6 .病人有权利拒绝被约束或放置在隔离室。7 .病人有权利得到人性化的治疗环境。8 .病人有权利要求记录的保密性。9 .病人有看病历的权利,除非此记录系由第三者提供,或此记录对病人健康有危害。10 .病人有权利打电话、寄信或接受亲友的探视。11 .病人有权利知道他们权利。12 .病人有权利表示受伤害。13 .当出院时,病人有要求被转介的权利。(二)根据我国的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障碍病人应享有如下权利:1 .公民权:精神障碍病人病愈后同样享有与正
11、常人一样的公民权,如入学、应试、就业等权利。2 .人格尊严权:条例第六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病人。3 .享有精神卫生服务权。4.隐私及保密权:由于精神障碍病人病态时出现的异常行为易受到歧视,故对其隐私应严格保密。隐私包括两个方面:(1)病人的生活史:学习、工作和个人生活经历;恋爱和婚姻;性生活史。(2)病人的疾病隐私: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精神障碍病人隐私权的保障:(1)未经病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对病人录音、录像、摄像或播放有关视听资料。(2)因学术需要公开病情资料的,应隐去能识别病人身份的资料:姓名、身份、地址、住院号等。(3)
12、如发生泄漏隐私要受处罚:根据条例第42条规定: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吊销其资格证书。根据条例第44条规定:精神科执业医师泄露精神障碍病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12个月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病人有可能实施危害自己的行为时;病人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时;担任高度责任性工作的病人(驾驶员、情报员等);司法部门取证明。(5)在为第三方面做评估(如司法鉴定不涉及保密义务)开始即告诉被鉴定人;所获信息不受法律约束;鉴定报告直接交与相关第三方;被鉴定人接受了鉴定一一默认。5 .知情同意权精神障碍病人或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
13、、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精神障碍病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出具书面疾病诊断结论6 .诊断复核权7 .有通信及会客权8 .有了解和复制自己病案内容的权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有自知力的精神障碍病人或其监护人同样具有此权利。四、精神障碍病人住院的形式(-)多数国家精神障碍病人的住院可以分为自愿住院与非自愿住院两种。1 .自愿住院系指具公民资格的病人在文件上签名,以表示同意接受住院治疗及服从医院的规则。在美国许多州法律规定16岁以下的儿童或较严重的精神障碍病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来签署自愿住院证明书。当病人在自愿状况下住院时,可以保留他所有公民权,例如:投票权,可领取驾驶执照,买卖所有物等。假如
14、病人希望出院的话,有些州要求病人先写自动出院证明单,有的州会要求病人至少待在医院48小时至15天之间,也有些州是马上让病人回家。2 .非自愿住院系指病人不愿住院,但考虑到病人有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会强制病人住院做精神鉴定或治疗。依美国制度,这种强制住院有三种类型:(1)急症型:主要是解除病人对自己或他人造成的紧急威胁,住院期间可由3-30天。(2)暂时居留型:主要是诊断与短期治疗,住院期间可由26个月。(3)无限期型:主要是治疗病人至可出院为止,并没有时间的限制,但病人有权利要求再鉴定是否有必要继续住院。(二)根据条例,我国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有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紧急住院三种类型。条例第四章第
15、29、30、31条分别阐述了自愿非自愿及紧急住院的对象。自愿住院的对象为有自知力的病人,可自行决定住院治疗;非自愿住院的对象为无自知力的病人,由于疾病缘故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可能影响或伤害自己或他人,但病人不愿住院,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理入院;紧急住院的对象为一些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病人及病情需紧急住院的,甚至无监护人陪伴由公安局护送而来的,并出具证明,同时必须经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诊断认为必须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在实施紧急住院后的72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五、护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红十字原则及1949年日内瓦决议条款护士的权利及义务有如下几条:1 .护士的基本职责有三个方面: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2 .护士必须始终坚持高标准的护理工作和职业作风。3 .护士对工作不仅要有充分的准备,而且必须保持高水平的知识和技能。4 .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5 .护士应对信托给他们的个人情况保守秘密。6 .护士不仅要认识到职责,而且要认识到他们的职业功能限制。若无医嘱,不予推荐或给予医疗处理,护士在紧急的情况下可给予医疗处理,但应将这些行动尽快地报告给医师。7 .护士有理智地、忠实地执行医嘱的义务,并应拒绝参与非道德的行动。8 .护士受到保健小组中的医师和其他成员的信任,对同事中的不适当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向主管当局揭发。9 .护士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