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为法律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次条审判委员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阅历,制定司法改革方案,争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争论争论下列性质的案件: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简单的案件;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
2、案件;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的案件和争论解决的问题。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争论的案件,必需具有下列条件: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争论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争论的案件必需经民一庭争论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准时办理。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
3、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需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进行。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别缘由不能参与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与,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回避的案件,必需声明,经院长打算回避。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如有变动随时通知。需要审判委员会争论案件的业务庭原则上在每周三前向审委办报告,并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审委办应准时将审理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前应详阅审理报告,熟识案情。第十一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必需全面、客观,依
4、据最高法院制作审理报告的要求撰写,要写明:(1)、承办单位、承办人;(2)、立案时间、案号及案由;(3)、当事人状况;(4)、查明的案情和认定事实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5)、争议焦点;(6)、合议庭处理意见;(7)、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核意见;(8)、需要审判委员会争论争论打算的问题(是定性问题、实体处理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二条审委办要依据各业务庭报送的需争论争论案件的状况,排出汇报挨次号码,按序汇报。为避开泄密,实行“一案一争论”,审判委员会争论争论案件时,只能由汇报人、汇报庭室负责人、纪录人出席。依据案件需要,合议庭人员也可以共同出席。其他庭室等待汇报的
5、人员不能进入审判委员会会议室。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按下列挨次进行:1、由主持人说明会议争论的主题;2、由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审理状况,主要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的法律、分歧意见、处理的结果及理由,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的问题等;3、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合议庭所在庭的庭长(法庭审理的案件还须经民庭庭长)、分管院长可以就案件的有关状况作出说明和补充并发表意见;4、审判委员会在具体听取案情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对案件审理报告的分析,针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的确,适用法律是否全面精确,判案的理由是否充分,处理结果是否得当,定性是否正确,应分别发表各自的意见,并说明理由;5、对案情
6、有疑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具体的问题向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询问,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仔细的回答提出的问题;6、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后,院长(或主持人)就案件的总体状况和各委员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的事项,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少数听从多数,所争论的事项需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打算,合议庭必需执行。假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提请复议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第十六条 合议庭应在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后的五日内,拟写出裁判文书。需要向上级法院提请的,应在五日内写出请示报告,经院长同意后再行请示。上级法院有答复和结果的,合议庭应准时报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负责会议纪录的书记员,应将会议的状况具体、全面、客观地纪录在案。第十八条 书记员应在三日内整理好审判委员会争论案件纪录。审判委员会委员对纪录应进行核对并签名。书记员待各位委员签字后将纪录交案件承办人存卷。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人员应严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其次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