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docx(1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检修、检测检验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的制定主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GB 50533-2009煤矿井下
2、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415-2017煤矿斜井井筒及碉室设计规范、GB50416-2017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AQ/T 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 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胶轮车入井。第六条 禁止新选用、采购排气标准在国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用的排气标准在国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国家规定控制期后禁止使用。第七条胶轮
3、车的选型、数量及装备水平,应根据煤矿地质条件、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巷道断面、巷道坡度、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等,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第八条采用平碉或缓坡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优先选用无轨辅助运输方式。第九条 胶轮车的外形尺寸、结构型式、转弯半径、驱动能力等参数应依据矿井巷道断面尺寸,坡度、路面等情况进行选择。第二节防爆柴油机第十条 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新购置的防爆柴油机其排放性能必须符合GB20891-2014中规定的国HI及以上排放限值要求。第H一条防爆柴油机应采用
4、四缸及以上多缸机,且应采用强制液体冷却方式。第十二条 防爆柴油机进气口和排气口应设置阻火器,阻止火焰传播。阻火器应紧固可靠,安装到位,严禁擅自改装、拆除或使用不配套的阻火器。第十三条防爆柴油机尾气采用湿式排气冷却方式时,尾气排出前,应通过冷却净化水箱,冷却净化水箱应设置水位标记,注水孔应采用螺纹隔爆结构,孔盖应有系紧装置,水箱水(液)量要充足,不得低于报警水位。第十四条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道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第十五条燃油箱应设置油位标记、加油孔和通气孔,孔盖应采用螺纹联结,并有系紧装置。燃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正常运行耗油量。第三节制动系统第十六条胶
5、轮车应设置工作制动、停车制动和紧急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停车制动和紧急制动可为一套系统,但与工作制动应是各自独立控制的两套机构。第十七条胶轮车的紧急制动采用液压或压缩空气制动时,应是安全失效型,当压力消失时,系统应处于制动状态。第十八条在水平干硬路面上,胶轮车以额定载荷、初速度20kmh时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8mo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第十九条 胶轮车驾驶室内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并设置安全带,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或角状物。第二十条 在驾驶室内应设置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等。第二十一条 无轨胶轮人车应设置封闭式乘人车厢,车
6、厢内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度要求,高度满足乘员配戴安全帽乘坐。第二十二条 胶轮车设置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时,两驾驶室的各控制单元应为互锁式,但紧急制动装置、停车制动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第二十三条 乘人车厢的车门应具有闭锁功能,防止运行期间车门意外打开。第五节电气系统第二十四条 胶轮车所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第二十五条 胶轮车电气设备的线缆应符合MT 818煤矿用阻燃电缆的有关规定。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第二十六条胶轮车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第二十七条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的无轨胶轮车,
7、照明、信号系统应为复式。第二十八条胶轮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车辆前方20m处至少有4 lx的照明度,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60m。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第二十九条胶轮车应配备防爆柴油机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车辆动力系统停止运转。第三十条胶轮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装置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声光信号应使驾驶人员能够清晰辨别,并在报警后lmin内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自动停止运转:(一)发动机排气温度最高至77tjC时。(二)发动机表面温度最高至15(TC时。(三)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最高至95。或设计值时。(四)冷却净化水箱水位低至设
8、定最低水位时。(五)发动机机油压力低至设定最低压力时。(六)瓦斯浓度达到0. 5%时。第三H条 胶轮车应装备车载式甲烷检测自动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按规定调校和检测。第三十二条 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故障时,可采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20.5%时,驾驶人员应立即手动关闭车辆动力系统。第八节消防装置第三十三条 胶轮车的燃油箱、液压油箱、电池箱、电缆、胶管及其他易着火单元均应合理布置或增加相应的防护装置,避免车辆运行中产生热量而着火。第三十四条 胶轮车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手提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从胶轮车上取出使用。第三十五条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胶轮车,一旦车
9、载灭火系统启动,胶轮车应能自动停机(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第三章运输线路、碉室及设施第一节运输线路第三十六条 行驶胶轮车的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第三十七条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巷道宜设计布置为双车道双向行驶方式或单车道单向行驶方式,实现来往车辆或上、下行车辆各行其道。第三十八条设计布置为单车道双向行驶方式时,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车辆绕行道或错车(会让)碉室,并设置方向标识。第三十九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车辆两侧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与车辆顶部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0双车道行驶的车辆会车
10、时,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5m0曲线巷道按标准加宽后,应满足安全运输要求。第四十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胶轮车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路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L 8mo胶轮车运输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 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混凝土铺设永久性路面,铺设厚度不小于150mm。第四十二条胶轮车运输的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钢板等方式硬化,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 C20。第四十三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底板不应有底鼓现象,路
11、面应平整干净,无明显坑凹、淤泥、积水。第二节碉室设置第四十四条碉室设置应符合GB 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416-2017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和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胶轮车不能直达地面的生产矿井,应在井下设置无轨胶轮车存放、检修和换装(转载)等碉室,并宜设置在井底车场附近。第四十六条胶轮车躲避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胶轮车运输的缓坡斜井,兼做运输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必须设躲避碉,躲避碉的间距不大于300m0(二)躲避碉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高不得小于1.8m。净深不得小于0. 7mo(
12、三)在300m间距附近有可以利用的碉室或巷道符合躲避碉尺寸时,可不另设躲避碉。第四十七条 胶轮车会让(错车)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碉室的设置应根据车辆运行频次、运输量、车辆特征等情况综合考虑,宜每隔500m设置一个,宜利用井筒、巷道平坡段布置。(二)碉室采用尽头式碉室布置时,碉室断面、深度应根据井筒或巷道宽度和运行车辆的外形尺寸确定,确保会让碉室停车时,不得妨碍井筒或巷道正常通行车辆的通过,且两车会车间距不小于0. 5mo(三)碉室采用巷道加宽布置时,其加宽后的巷道总宽度应满足车辆双车道双向行驶方式,碉室长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至少小于会让车辆2倍的长度。第四十八条 胶轮车存放碉室应符合
13、下列规定:(-)碉室的规格、空间、位置应满足运输需要,保持车辆进、出通道畅通,车辆存放、出入运行的最小间距符合规程要求。(二)碉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宜进行喷浆处理。地面宜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干净,避免淋水和积水现象产生。(三)碉室宜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如不能实现时,必须设置在进风风流中,确保通风良好,干燥整洁。第四十九条 胶轮车检修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碉室断面尺寸应满足维修、会让及通过的要求。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煤巷应进行喷浆或其他防火处理。顶板不应有滴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无积水。(二)碉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应设置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或集油装置。应配备静压水和压风
14、管道。(三)碉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碉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四)碉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照明线路电压不得超过127Vo碉室内合适位置应设置甲烷、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并备有足够数量的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五)碉室内不得存放可燃物,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送至地面处理。(六)碉室内待修、完好车辆应分区域停放并挂牌管理。第五十条 胶轮车换装(转载)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碉室宜设于井底车场与大巷或大巷与采区的衔接处,并根据换装要求具体确定碉室空间、站场大小及配备相应的起吊设
15、施。(二)碉室断面形状通常宜采用半圆拱型,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宜进行喷浆处理。顶板避免有滴水产生。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厚度不小于3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0o碉室如铺设轨道,宜采用固定道床,轨面高度应与碉室地面平齐。(三)当换装碉室与轨道运输的井底车场或大巷衔接时,应在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出口处和换装碉室的入口处分别设置可靠的阻车挡车装置。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第五H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第五十二条 主要运输巷道(包括采区辅运巷)两侧壁应设置连续的反光标识,确保车辆上、下行时,在车辆灯光的照射下清晰、连续、醒目。第五十三条 在巷道各岔口、错车点、弯道、车场等处应设有行车指示等安全标志和信号。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