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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本级
2、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依法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第五条本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适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遵循下列一般规则:(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和精神;(二)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S)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第六条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
3、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适用规则第七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S)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四)同一
4、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旧法与新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新法;(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六)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条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
5、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没收再作其他处罚,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的,在法定权限内,本办法量化时将违法情形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类,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应适用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三个类别进行处罚,根据
6、以下情况划分违法情形类别:(一)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较轻的,应定性为较轻违法行为;(二)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尚不严重,应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应定性为严重违法行为。第十一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五
7、)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S)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三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当事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涉案产品或行为危害风险性较低的,涉案产品尚未生
8、产、经营、销售、使用,违法行为尚未开展或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三)主动配合供述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行为,或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四)当事人属于盲、聋、哑等残障人士的;(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
9、施违法行为的;(五)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A)涉案产品或行为危害风险性较高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当事人有伪造、擅自启封、转移、调换、动用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或其他证据情形的;(二)当事人拒不采取应急、召回等措施的;
10、(三)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不具有免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具体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作出从轻从重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据具体情形,经综合裁量、比较分析后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尚未设定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裁量。第十八条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移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根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
11、代替刑事责任。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九条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经本行政部门负责人依法批准不得擅自销(撤)案。第二十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二十一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不得以行政管理相对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幅度。基准未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
12、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予以解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解释。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进行案件合议时应当对裁量理由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
13、行政处罚裁量机制,并将行政处罚裁量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第二十七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二十八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个人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
14、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者撤销的;(二)因个人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的。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省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办法及自由裁量基准。本办法未列入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第三十一条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和“至”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超过”均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二条基准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在自然年1年内卫生健康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范围内,当事人第一次有该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