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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的组织职责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自主学习意识和科学教育观念,关心、理解、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志愿服务精神。(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三)本人系本校在籍在校学生家长,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按照班级人数的10%20%的比例推举产生;年级、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规模,合理确定相应比例的委员人数,委员的总人数为单数。各级家长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千名。委员要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产
2、生:(一)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在自荐和推荐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公示生效。(二)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各班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原则上,每班至少有1名班级家长委员作为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委员。(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推进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直选工作。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家长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不得私自指定、委派或撤换家长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二)家长委员会委员受原选举人群的监督。原选举人群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时须经原选举人群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家长委员会相关规定者,可依据情况由家长委员会按其原产生办法和程序进行撤换。(三)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一到两年,可连选、连任。当届任期满前的至少1个月内,家长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选举下届委员、主任委员。其有关情况,家长委员会应在产生或变更后,在学校公示三日。(五)家长委员会委员因学生转学等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即不再具备其所任家长委员会委员资格,空缺委员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