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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和完善学校党委会会议制度,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2、,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组织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书记(含负责工作的副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第三条学校党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除特别紧急情况外,非经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第四条必须坚持在党章、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章会议组织第五条学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会时,可委
3、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并出具书面委托意见。第六条学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委员有表决权。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和书记请假。成员不能出席时,可在会前征求他们的意见,会上通报其意见,并在会后向他们通报会议有关决议决定。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会议秘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印送,会议记录和纪要存档等工作。第七条
4、学校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分管的工作,也应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校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第九条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
5、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第三章议事范围第十条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学校党的建设的事项。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2 .落实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3 ,研究事关学校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等,审议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校党委的工作报告和重要工作的情况
6、报告;4 .学校基层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两委”委员增补、党支部成立调整撤销、党费和党建经费使用)和党员队伍建设(发展、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5 .学校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6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两委”委员分工、领导班子建设、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的重要事项;7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二)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1 .研究学校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2 .学校干部队伍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3 .学校教师、学生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和
7、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三)学校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四)学校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学校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六)学校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涉密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学校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A)其他需要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应由学校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提出相关原则、工作方向,再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8、(一)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二)学校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学科评议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五)学校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六)学校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七)学校行政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以
9、及各类学术荣誉称号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A)其他应由学校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上级文件已有指示,且执行的方法已十分明确的问题可不列入重大问题,具体由分管领导直接组织实施。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二条会前认真准备:(一)事先征集议题。会议秘书会前2个工作日向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征集。所有议题应当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酝酿协商后提出。(二)汇总确定议题。会议秘书会前将所有议题提交主持人审定,并确定列席人员。(三)列入会议议程。会议应提前通知,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准备上会材料,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送达应到会人员,各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除遇突
10、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召集会议外,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不得临时动议。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要建立完善党委委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工作部署等议题时,应事先向分管的党政领导征求意见。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应认真进行考察,并向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会
11、议不搞临时动议。第十三条会上议事决策:(一)按既定议程逐项议事。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二)研究具体事项时,一般由提出议题的参会委员或有关工作负责人进行说明或汇报,重要事项应提供书面材料。(三)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领导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主要领导应在充分听取其他领导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表决
12、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等特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五)作出决议。党委、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主要负责人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并作出最后决定。(六)做好会议记录。会议须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用统一制式、有页码编号的专用记录本,载明:会议编号、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包括事由)、列席人员
13、、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与会人员对各议题的讨论、表决意见和会议最后决定。第十四条会后严格执行:(一)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秘书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学校党委书记审定后签发,印送参会委员。(二)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防止决而不行。有关工作推进、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由责任人向党委书记反馈。(三)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或条件发生变化的,应由责任人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复议。如遇紧急情况,必须调整原决定并作临时决定时,可请示学校党委书记或与其他委员协商同意后进行,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如实通报、予以确认。
14、(四)会议的记录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学校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第五章监督与追责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每个成员对本规则都负有认真执行并相互监督的职责。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要列入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的内容,列入党内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十六条学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15、共同研究落实。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由会议秘书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党委会议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学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所有委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无权改变或拒不执行。学校党委委员应主动了解师生员工的意见或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学校党委会会议复议,作出适当调整。第十八条学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第十九条学校党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应当主动
16、回避。涉及人事管理工作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执行。第二十条学校党委会会议出席(列席)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凡决策过程、个人意见、需要保密和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对会议决议事项贯彻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对未按程序请示报告擅自改变会议决议的,对应由会议决定而个人擅自决定且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进行追责问责。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或程序作出的重大问题决定一律无效,应重新讨论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建立对决策执行的动态监督机制,学校党委要对决策、执行环节失误进行自我纠错,确保正确履行决策、执行职责。第二十三条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