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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XX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V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XX市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县“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办)运转中枢、协调中枢、信息中枢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县指挥办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县指挥部的日常
2、办事机构,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统筹协调等工作。第三条县指挥办设在县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分管县委办公室的县委常委兼任,常务副主任由1名县委常委(执行)、县人大常委会1名副处级干部、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1名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指挥办实行实体化运作,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商县委办公室,参照省、市的做法,从县直有关单位和镇(街)干部筛选抽调。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条县指挥办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围绕统筹协调、政
3、策研究、改革创新、督查考核、宣传引导等重点任务,主动研究谋划,加强上下联动,创造性开展工作,比县直部门更加综合、赋能,比镇(街)更加直接、具体。第五条县指挥办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省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二)负责筹备召开县指挥部全体会议、现场推进会、专题会议以及县指挥办主任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三)负责统筹组织“百千万工程”有关政策文件的研究起草,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协调推进全县“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的组织实施。(四)负责组织开展“百千万工程”重大问题调研和政策研究,研究谋划战略性、创造性、引领性改革,集成式推进改
4、革政策落地落实。(五)负责组织对各镇(街)、各部门推进“百千万工程”工作情况和成效开展检查评估、考核评价。(六)负责对“百千万工程”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以及年度工作要点等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台账式、项目化跟进,定期调度并通报进展情况。(七)负责对各镇(街)指挥部、县各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各镇(街)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沟通协调,与县各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建立高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合力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A)编印工作信息和调研专报等,及时反映动态、交流经验,总结、宣传和推广全县实施“百千万工程”好的做法和经验,营造良好氛围。(九)承担“百千万工程”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工
5、作。(十)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六条每季度召开县指挥办主任会议,听取县各工作专班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县“百千万工程”推进过程中的跨区域、跨部门事项建议,研究需要提交县指挥部会议讨论或协调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各副主任参加,县指挥办各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县各专班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第七条不定期召开县指挥办专题会议,落实县指挥部议定事项或县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听取县有关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需县指挥办协调推进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各副主任和县有关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县指挥办各工作组和有关成员单
6、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第八条县指挥办根据县指挥部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县指挥办主任会议、专题会议议题,会后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简报,按需印发有关领导同志和单位。第九条对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落实。县指挥办牵头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第五章督查考核机制第十条建立定期调度工作制度。县指挥办坚持“周调度、月通报、季推进、年考评”的调度工作机制,动态掌握各项工作推进、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一条实行督导督办工作机制。由县指挥办牵头,对县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常态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第十二条建立问题通报制度。县指挥办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镇(街)、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一对一”进行通报,并建立跟踪整改落实工作机制,逐一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确保存在问题得到及时整改。第十三条县指挥办牵头按年度对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县有关单位开展考核评价。第十四条考核评价形成结果建议,报请县指挥部审定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结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工作推进得力、成效明显的镇(街)、有关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进行约谈、挂牌整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县指挥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