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工伤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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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工伤管理制度2篇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

2、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

3、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

4、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

5、定。(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O(-)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三)间接责任者

6、: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

7、: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

8、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第七章、工伤事故

9、伤亡者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

10、口管理。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事业部工伤员工能够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安全环保处(一)安全环保处为本实施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工作。(二)负责做好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处理、现场保护、现场事故的初步认定及工伤的申报工作。()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全力配合调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四)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协助事故发生部门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负责做好“工伤台账

11、”的登记建档工作。(五)负责通知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申请手续工作。第四条、综合管理处负责做好对工伤人员的探视和慰问工作。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事业部工伤资金的申请,负责与人力资源部做好对接工作,做好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报及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第六条、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调度及安全环保处,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二)负责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按照电石事业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伤事故的上报工作。(三)负责指定一名负责人做好受伤人员住院期间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及住院费用的结算工作。(四)负责填写“员

12、工工伤事故登记卡”,做好员工工伤申报相关资料准备工作。(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负责随时关注工伤人员的恢复状况直至工伤人员康复。第三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环保处确认,按照工伤申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13、形。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第九条、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酗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杀或者自残的。第十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

14、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第十一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第四章、工伤申报内容第十二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人员所属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事业部相关部门,48小时之内将有关材料(受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工伤人员或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员工伤亡登记卡一式三份、旁证人员书写事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报“事业部”安全环保处,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每拖延一天扣罚工伤人员所在部门IOO元,由于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延误上报时间,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在出院当日需将申报工伤的其他材料: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院复印的

15、病历、员工停工留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综合管理处,由综合管理处备案后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由事业部联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确定联系转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员工发生工伤后未按要求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就医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支付。第十五条、确定为工伤的员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员工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按照普通病房标准)、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按照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就医规定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人员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处理,工伤人员住院费用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由本人支付。第十六条、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在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支付。非工伤范围疾病的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确认。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吐鲁番地区工伤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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