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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所有学生。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第六条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
2、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两名任课教师、五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选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青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次的认定标准和人数。(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生日常平
3、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2、防返贫监测对象学生;3、低保家庭学生;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6
4、、孤儿;7、烈士子女;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9、重点困境儿童;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11、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第九条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拥有或使用高档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2 .购买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3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4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5 .隐瞒家庭
5、经济实际情况者。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二条自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后,将名单在班级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
6、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确认情况报学校学生困难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困难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最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五章日常管理及教育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6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7 、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8 、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第十五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第十六条认定结果的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将作为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于三二连读学生,是否享受中职助学金将作为申请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和专科阶段困难生认定的重要参考。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