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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管理制度1、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2、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探头损坏,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可燃气体探头。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4、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每年应标定一次,系统每月检查维护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度。5、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时应至少检查一次可燃气体报警仪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6、禁止非授权人员(包括值班人员)随意擅动报警器控制面板进行参数设置,开启控制箱箱盖。7、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器参数设置有误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由专门人员进行参数调整。8、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清楚各报警显示器所对应的现场监测点位置。9、当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发出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现场安全巡视人员或相关人员到报警点查看,第一时间消除隐患。10、当隐患消除后,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11、经现场查看,若确系报警器误动作,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12、报警器的每次报警,值班人员均必须在值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警时间、报警原因、处置情况、处置人等内容。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