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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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2、、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实行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四)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负责校内利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的技术安全管理;负责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检查,督促学院对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隐患进行整改;协助学院开展实验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六)配合学校公安处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第六条各学

3、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第八条学院主管安全的书记(院长)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责任书;院、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

4、应层层签订实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须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第十二条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区域要张贴统一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加强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第十三条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第四章实验

5、室技术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实验室人员安全管理(-)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人员包括进入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学习的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人员。(二)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并留存相关档案。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I,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特种设备、仪器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三)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有毒有害化学反应、微生物感染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四)实验室人员毕业或调离实验室,需做好相关交接手续,避

6、免遗留安全隐患。第十五条安全审核管理(-)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凡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学院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过程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项目组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实施。(二)实验室建设项目安

7、全审核制度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型设备的配套实验室装修改造,事前必须经过安全和环保风险评估论证,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项目完成后,要进行安全和环保评估验收;项目论证、验收环节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项目建成后,必须经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

8、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实验室搬迁、退役时,应首先消除本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然后方可进行搬迁或退役;涉及生物、化学、辐射的实验室退役时,应当首先清除残存的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三)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灭火沙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消防器材须置于易取之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消防

9、通道畅通。实验室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妥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六条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要了解电源总开关,气体总开关,水源总开关等开关的位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相对应的总开关;要清楚台式洗眼器、紧急喷淋水龙头、急救箱等的位置,出现异常情况时做好相应的自我救护。(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连接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

10、装置;多用插排之间严禁串联使用;实验室实验桌(台)上应设置固定电源插座,电源应直接配送至实验桌(台);对电线老化以及出现的线路安全问题要及时报修,消除隐患。(四)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实验室严禁私自进行水、电、暖设施改造。(五)空调、计算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六)实验室要安全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七)化学类实

11、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公安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二)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臧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

12、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四)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五)对于自研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

13、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二)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废物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剧毒品,不得大量存放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通风橱内应避免放置过多物品、器材,不得存放大量化学试剂。(三)实验室应定时清理无用、报废化学试剂,实验人员毕业或调离实验室时应清理其

14、实验物品,不得留下无名试剂、化合物、废液等。第十九条辐射安全管理(一)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二)各涉辐单位、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全过程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各涉辐单位须做好档案记录。第二十条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特殊细胞、临床样品、实验

15、动物、转基因、基因敲除动物等方面。(二)实验室进行该类实验和研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规范相关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实验室的安全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三)动物实验和研究要严把“三关”。购买和使用时要严格把握检验检疫合格和合格证关;实验时要严格把握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关;实验结束时要严格把握动物尸体处置关,实验动物尸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集中处理,各学院、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置。(四)教学、科研用人体标本、组织器官、残肢等,由最终接受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完善的接受、使用、保存、处置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息和档案安全管理(-)学院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二)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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