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刑法复习 侵犯财产罪之诈骗罪 全考点[法考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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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复习侵犯财产罪之诈骗罪全考点诈骗就是其以骗为蓝图,进行。达到了受害者自愿处分了财产,就构成犯罪。全程就是犯罪分子进行骗后,受害人依据骗的判断产生错误认知,而自愿交出财产。抢夺是武力夺财(财物主人当时反应,夺后就知),抢劫就是武力控人交财(财物主人都完全被控了,不得不交钱),敲诈勒索就是武力逼人交(财产主人被逼未被控,可交可不交),盗窃就是黑暗中伸手拿钱(财物主人没知觉),而诈骗就是精神控制(信骗子而交财)被害人受骗后,要达到自愿处分财产才行。受害者对于财产要有处分权。如果是所有权人是肯定可以的。是财产占有权人也可以。诈骗也是破坏了原有的占有,建立了自己的非法占有。(财产犯罪都这样)诈骗前提

2、是通过骗(骗就是让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知,进入犯罪分子的精神控制),而自愿交出财产的占有。现实中,只要其能处分的,基本都有占有权。可能不是自己的,可是是租借别人的,别人放着的,代为保管的,只要能处分就行。骗子诈骗时,也不可能分这财产是有什么性质的,他也只需要把你的财产(就是占有的财产)给他就行(从受害者手里的占有转到骗子手里占有就行)如果自己没有处分权就没法交出占有,如骗子诈骗保姆交出的主人的车子,但是保姆没法处分,她只是保养车而已,没法处分。同样保姆住在房子,但没有处分权。占有可以理解为保管。保管就是有处分权,临时保管也是临时交出了占有。如果诈骗到的财产,是对方没有占有权的,那就是盗窃。前对方

3、只是受骗,后面的财物的拥有者(被害人)是在正当占有财物情况下,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没了,就是盗窃。如,甲骗乙说前面路旁自行车上的包忘拿过来了,因为自己脚痛风了走不动,让乙帮忙,结果乙帮忙拿了回去并给了甲。这就是骗了乙,让乙去取到了乙无处分权的财物,这就不是诈骗。这个包如果无主,就是侵占,如果主人在车旁未发现,就是盗窃。这时候,这个被骗的完全就是个工具人而已。就是精神控制了,你自己没钱没事,让你取别人的钱,怎么拿到的就相当于替犯罪分子办事。当然,这是基于完全受骗,产生错误认知。不是和犯罪分子统一思想而行为的共犯。骗子对部分人员的骗无意义,因为骗成功后,要自愿处分财产,交出占有。但无民事行为能力

4、的精神病人小孩子啊,骗了也白骗,其本就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力。所以,直接就跳过骗的环节,怎么得到的就怎么算罪。受害者要有处分行为,就是要对财产进行处理的过程。处分权不等于占有权。处分是可以处理,但占有是还在控制中。处分必须要有占有的情况下。但是处分时可以没占有。比如处分给了旁人用一下手机,(旁人已占有了,但还在身边,其还是有处分权),如果旁人却直接跑了,则失去财产的控制了,占有之间都交出了。这种情况就是抢夺(当面夺取,不畏惧可能的人身犯罪)或盗窃(夺取财物不暴力)都可以的情况。这种旁边人走远的情况要构成诈骗,得再加点骗料,让其自愿放弃手机的占有,如我与女友有些秘密话讲,然后离开了视线,并得到同意。

5、(同意就是说已交付,让其单独占有)。现实中,商场说试用后跑掉的,都是盗窃罪,其是交出了占有,但没有交付,随时准备收回占有(眼睛一直看着财物的),所以这时跑掉,一般都定通说观点的盗窃罪。现在的销售员只要你不交钱,她不会自愿交出去的,无论说得多大骗术。通过骗,让其形成错误的认知,自愿交出占有,犯罪分子建立新的占有就诈骗。受害者被骗,放弃掉财产,然后犯罪分子取得也算诈骗。例子,甲被乙丙丁两天盯着,乙与甲套近乎说,近来听说,咱们小区这边有个精神病,到处撕咬包,不给直接咬人,吓人哦,咱们晚上走快点莫碰到,结果路上碰到装精神病的丙在路上撒咬丁的包,丁直接跑过来,还说精神病来了,快跑。这时吓到甲了,乙赶紧说

6、咱把包扔了就好,结果乙先扔,甲看到后也扔了。后面甲乙丁跑远后,丙好了。取得甲的包。这就是合伙诈骗。由于现今大家聪明了,自愿直接交付财物较少了。自愿间接交付财物也是诈骗。这个自愿处分,就是受害者对于自己财产是与犯罪分子的所沟通。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拿走,就是盗窃。常见甲骗乙取丙财,这种乙的作用就是工具人,可以直接略就相当于甲直接取丙财,一般是盗窃。其骗乙的目的,一般是让丙在不知不觉中失去财物。例子,甲骗乙让其给看一下他爸给其的纪念品书,因为甲知道里面有张限量的珍藏邮票,但乙不知。甲假装看了后,取走邮票后,还回书。全过程中,乙的财物在其未知情况下丢失。甲骗乙,不是让其自愿处分这个财产(自愿放弃财

7、产),乙都不知这个财产(更说不上自愿)。这种用了骗的手段,但是由于乙没有自愿处分此财产的行为,就是盗窃。例子,超市里面在监控死角,喝了茅台一瓶,然后就出去了,收银员不知此情况,就谈不上自愿处分此财产,就是盗窃。诈骗要相互沟通相互必须要沟通,然后才产生自愿放弃的行为。甲把乙门口的丙的电瓶车说是自己的,卖给了乙。受害者为丙,甲在丙不知情的情况的下取走了丙的财产,相互之间无沟通,更不存在自愿处分财产放弃的问题,这也是盗窃。沟通的程度。就是这个沟通要达到双方都基本认同这个财产才行。达到共同的认同容易,比如都认同此为什么财物,或都认为不是什么。还有种意思认同一致,但是认同标准不标。例子,就是其真实是古董

8、,双方都认同是,则完全沟通。如果真实是古董,但是骗子子高估和对方者正常估值,这就是骗子一样受益此价值的财产(自愿处分交出占有)。所以骗子在沟通中对于财物的估算对于结果无影响,但是受害者对于财产的估算就不一样。这时候,处分财产就分为具体处分意识说和概略处分意识说。前提是自愿处分。具体处分意识说,处分时,对于自己的财产有清楚认知。(百分之百认知)概略处分意识说,处分时,对于自己的财物有大概的基础认知就可。(百分之六十认知)现实中,由于百分之百难。所以基本采用概略处分意识说。被害人要有财产上的损失。但是被害人如果没有损失,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就分两类观点。一类是通说观点是无罪,依据是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权

9、益罪,目的是维持财产秩序,强调的是经济总量和交易秩序,诈骗过程中双方是完全进行沟通的,尽管在被骗,但是在双方沟通过程中,没有损失,不影响经济总量不影响交易秩序,就不构成犯罪。(毕竟是骗的成份,所以不能有损失就行,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话,两方有高有低出入,都是正常市场交易)二类是少数观点确定是有罪。依据是从少数财产的观点进行,已经被他人占有。就已经是犯罪,再进行的补就那怕多价值,也改变了物财的自己一直处分,一一直占有的状态。(现实中,诈骗中基本没有此个别财产分析情况,因为诈骗中是双方勉强平等的沟通,其他财产犯罪就是不对等的沟通甚至不沟通就完全适用)o因为其随意扩大,可能导致部分带有骗的交易,

10、结果自己损失大还处罪的情况。同时很多市场中交易存在骗得成份和夸张的成分,不可避免。如果商家吹牛,就是定诈骗罪,太影响市场交易秩序了。对于诈骗财产金额,有审判实务和司法实务中的区别。例子,甲买商家东西,结果回来后拆取了部分零部件,然后依据“7天无理由退货退掉了。依据卖家学者的整体财产观点,就是只获得此财产零件,其只有东西部分价值。但是司法实务中,却采用个别财产观点,其取得财产零部件时,得到的是全部东西处分权,其再退回缺品时,已构成诈骗,金额就是其得到处分权的全部价值。司法实务中,采用此观点,更接地气。毕竟如果谁都这样随便取部分零部件,但是判处价值却低的话,影响较广。所以通说观点和少数观点,皆有生存空间。当然,如果没造成商家损失的,我想司法实务就会用通说观点,判无罪。毕竟法律是维护秩序,解决矛盾。所以,司法部门更是要接地气,在合理规则内,解决好矛盾为第一,而不是依据谁的理论更合理更全面而采用哪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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