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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长税强扣201910302号长春市精嘉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识别号:MA14UPTY7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 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9年12月25日起从你(单位)在帐户(帐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税款(大写):零元整(0.00)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罚款(大写):零元整(0.00)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合 计(大写):零元整(0.00)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 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 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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